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二>民法

2006年高频考点强化系列民法篇之十二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9日
[考点记忆]
一、效力:
1、排他效力:同一物上不能成立两个所有权或两个内容互相矛盾的权利
2、优先效力:
(1)物权优于债权。例外:A买卖不破租赁;B破产还债程序中,劳动债权优于设定在先的抵押权;C海商法中,船长、船员的劳动债权优于先设定的抵押权。
(2)物权之间的效力:A法定物权〉约定物权;B登记物权〉非登记物权;C占有物权〉非占有物权
D先设定的物权〉后设定的物权
3、追及效力:受善意取得制度的限制
4、物权请求权:
(1)特点:A是基于物权产生的防卫性请求权;B从属于物权,不可单独转让;C效力〉债权请求权
(2)种类:A确认物权的请求权;B返还请求权;C排除妨碍请求权;D消除危险请求权;E恢复原状请求权
(3)一般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但受除斥期间的限制。
二、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当事人不能创设物权,否则不发生物权上的效力
2、一物一权:一个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所有权
3、公示、公信原则:(见物权变动)
三、物权分类:
1、自物权、他物权:
自物权即所有权,包含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是完整的物权。
他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物权,包括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
2、担保物权、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是以保证债的履行、债权实现为目的设立的物权,如抵押、质押、留置;
用益物权是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设立的物权,如地役权,国有土地使用权。
3、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权利物权
4、主物权、从物权:
主物权是可以独立存在,不从属于其他权利的物权;
从物权是从属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主物权消灭,从物权消灭。
5、有期限物权、无期限物权:
有期限物权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
无期限物权如所有权。
相关阅读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