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见第一题答案解析。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注意: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人身伤害的诉讼时效也为2年。)
(二)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民通意见》
168.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169.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特殊情况"。
171.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不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
172.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可以认定为因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中止。
173.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175.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通则有关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二十年"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通则有关延长的规定,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五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配套练习]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法定保证期间属何种期间?
A.诉讼时效期间
B.除斥期间
C.可变期间
D.不可变期间
2.甲对乙享有60万元债权,丙、丁分别与甲签订保证合同,但未约定保证责任的范围和方式。戊以价值30万元的房屋为乙向甲设定抵押并办理了登记。若甲对乙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一年,下列说法何者正确?
A.乙若对甲进行清偿,则事后无权要求甲返还
B.丙若对甲进行清偿,则无权对乙进行追偿
C.甲不能对戊的房屋行使抵押权
D.倘甲催告乙还款,乙在催款通知上签字,诉讼时效将因中断而重新起算
3.王某从某商场购得一电暖器(商场未声明有质量问题),放置一年半后使用时因漏水而受伤,为此花去医疗费3000元。根据诉讼时效的规定,王某起诉获法院支持应根据下列何法?(2000年卷二第1题)
A.《民法通则》
B.《产品质量法》
C.《合同法》
D.《民法通则》或《产品质量法》
[答案与解析]
1、 答案BD
《担保法解释》31条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连带责任保证的法定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为:A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诉讼时效一般适用于请求权;B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实体权利不消灭,消灭的是胜诉权;C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2、答案 AB
保证人对已过诉讼时效的主债权清偿后,无权对债务人或其他保证人进行追偿。
3、答案 B
关于本案所涉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6条与《产品质量法》第45条皆有规定,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本案应适用产品质量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