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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高频考点强化系列民法篇之十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9日
[考点记忆]
一、几种不同的时效:
1.  一般时效:2年。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人身伤害的诉讼时效也为2年。
2.  特殊时效: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一)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
4.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
二.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20年为除斥期间,不能中止、中断)的,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的,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三.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情况:
a.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
b.  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四.中止和中断:
a.  中止:
(一)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二)   “其他障碍”是指:
(1)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
(2)权利人死亡,尚未确定继承人的。
(3)当事人双方有婚姻关系。
(4)当事人之间有法定代理关系。
(三)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b.  中断:
(一)   诉讼时效因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二)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三)   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四)   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从提出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经调处达不成协议的,诉讼时效期间即重新起算;如调处达成协议,义务人未按协议所定期限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期限届满时重新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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