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依法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人采用罚款、拘留制裁措施,必须经院长批准,另行制作民事制裁决定书。被制裁人对决定不服的,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10日内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决定暂不执行。
e.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⑴.成立条件:
(一)依法成立。(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独立名称权)。
(三)有一定的财产或经费
⑵.类型:非独立性分支机构;相对独立性分支机构(如某某银行某某支行),相对独立性的分支机构的行为后果由分支机构和所属法人连带承担,即先由分支机构承担,分支机构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对外债务时,不足部分则由设立分支机构的法人承担(补充责任)。
4.联营:
A.联营类型比较:
法人型 |
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
合伙型 |
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
合同型 |
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
B. 联营中的非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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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 |
后果 |
保底条款 |
1. 参与共同经营。 2. 分享盈利,不承担亏损。 |
1. 条款无效。 2. 收取的固定利润应如数退出,用于补偿联营企业亏损。 3. 如无亏损或有剩余,应重新合理分配或按投资比例分配。 |
明为联营实为借贷 |
1. 不参与共同经营。 2. 不分享盈利,也不承担亏损,只按比例收取固定利润。 |
1. 合同无效。 2. 除本金可返还,利息予以没收。 3. 对另一方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