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民通》第137条)20年的起算时间为客观标准。
7—7民事诉讼中,诉讼时效的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债权的行使未定期限的,则诉讼时效从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
B.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一律从受伤害之日起算
C.附停止条件或始期的请求权,自条件成立或期限届至时起算
D.违约金与违约赔偿请求权应自债权得请求时起算
——答案:AC。因为是多选题,可以用排除法来答题。(1)排除B项。《民通意见》第168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2)排除D项,因为违约金与违约赔偿请求权应当自债务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开始计算(此时为权利受侵害)。(3)排除B、D项后,剩余的选项为正确答案。对于不定期债权,债权人可以随时主张债权,但是要给债务人以必要的准备期间,准备期间届满,债务人仍然不履行,才能起算诉讼时效。附停止条件(生效条件)和附始期的请求权,自条件成就或始期届至时,请求权才成立,请求权成立才发生诉讼时效限制的问题。
7—8(1998/二/49)甲、乙相邻而居,乙得病需要钱治疗,甲便给乙送去3000元,并对乙说:“你先用着,以后再说。”乙接收,并表示谢意。3年以后,甲、乙因口角闹翻,甲要求乙返还3000元,被乙拒绝。双方为此发生纠纷。问:下列表述哪项是正确的?
A.甲与乙之间构成不当得利关系
B.甲与乙之间构成赠与关系
C.甲与乙之间构成借贷关系
D.甲与乙之间构成借贷关系,但甲因时效而丧失请求法院强制乙返还借款的权利
——答案:C。(1)A项应当排除,因为不当得利是法定之债。甲乙之间显然是合意之债。(2)甲方没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因此应当排除B项,选择C项。(3)不定期借款,在债权人催告后仍不还款,才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因此应当排除D项。
7—9学生提问:分期付款的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应当按照各期相应的履行日期计算,还是按照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届满开始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2000)244号批复指出:“在借款、买卖等合同中,当事人约定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应当从最后一笔履行期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如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最后一笔货款交付的期限为2004年2月1日,则诉讼时效的截止日期为2006年的2月1日。2月1日没有计算在内,2月2日计算在内了。
7—10学生提问:不当得利返还的诉讼时效起算,采主观标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还是采客观标准(事实的发生)?
——采主观标准。比如2005年1月1日,某甲找钱给某乙,多找了10元钱,1月3日才发现。此时的诉讼时效从2005年1月3日开始计算,2年的诉讼时效截止日期是2007年的1月3日。
7—11学生提问:甲2004年1月1日被人飞砖打伤,2005年3月1日得知是乙的行为。诉讼时效从何日起算?
——从3月1日开始起算,截止日期为2006年的3月1日,当然甲可以使时效中断。
五、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一)诉讼时效中止
时效障碍:时效中止、 时效中断
中止也称为暂停,是时效暂时停止计算的制度。“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民通》第139条)
障碍事由除了不可抗力以外,还有哪些?“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内,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可以认定为因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中止。”(《民通意见》第172条)
在存在障碍事由,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情况下,使诉讼时效中止,是非常合理的。其不是怠于行使权利,更不是放弃权利。
7—12张某欠周某1万元,约定2003年1月10日前还清。这样,诉讼时效的最后一天是2005年的1月10日。2004年12月周某被非法拘禁6天。请问,诉讼时效的最后一天是哪一天?
——债权人周某被非法拘禁是在最后6个月之内,属于障碍事由,该6天不应计算在诉讼时效期间之内。因此诉讼时效的最后一天应为2005年1月16日。在1月16日之前(包括16日),周某可以向法院起诉或向张某催款,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若在1月16日张某向周某表示履行债务,也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如果周某被非法拘禁的6天是在2004年7月10日前后,10日前占3天,10日后占3天。那么,诉讼时效的最后一天为2005年的1月13日。
7—13学生提问:某甲对某乙有1万元的债权,在诉讼时效期间还剩1天的时候,某甲被某丙打成植物人。一日某甲在妻子的呼唤下,完全清醒。请问:对某甲的诉讼时效是补6个月,还是补一天?
——根据《民通》第139条,“缺多少,补多少”。因此某甲必须在清醒后剩余的一天向债务人主张债权或者起诉,否则将丧失胜诉权,即补一天。应当强调指出,清醒的当天可以不主张权利,因为不足一天,但第二天(最后一天)必须主张权利。
(二)诉讼时效中断
1.诉讼时效中断的三大类原因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民通》第140条)据此,诉讼时效的中断分为三大类。
7—14某甲在3月1日起诉某乙,后主动撤诉,法院同年4月1日裁定允许撤诉。请问:某甲对某乙的诉讼时效是否中断?
——撤诉以后视为未起诉,因此通说认为3月1日和4月1日都未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7—15甲方承揽了装修工程,雇佣了乙方。甲方到期不给工钱,乙方索要,甲乙双方在2003年11月8日签订了“欠款确认书”。
——“欠款确认书”是债权人主张债权的意思表示,也是债务人表示将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因而,从签订“欠款确认书”之日起,诉讼时效中断。
7—16张某对李某有5万元债权,于2004年10月1日到期。12月1日,李某约见张某,请求缓期清偿,张某不同意。
——李某有承认债务的行为,诉讼时效于12月1日中断。
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也就是说,中断的次数不受限制。
“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民通意见》第173条第2款)
“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从提出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经调处达不成协议的,诉讼时效期间即重新起算;如调处达成协议,义务人未按协议所定期限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期限届满时重新起算。”(《民通意见》第174条)
2.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的区别
(1)事由不同。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是债权人主张债权、债务人表示履行债务以及债权人提起诉讼;而诉讼时效中止是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致使当事人不能行使权利。
(2)发生的时间不同。中断可以发生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的任何时间;而中止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进行到最后6个月的时候。
(3)法律后果不同。中断是“重新计算”;而中止是暂时停止时效的进行。
7—17(2004/三/51)2002年5月8日,王某骑车回家经过一工地时,掉入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坑中,造成骨折。王某于同年6月10日找到建设项目的发包人和承包人要求赔偿,两单位相互推诿。同年6月13日,王某前往法院起诉,突遭台风袭击,中途返回。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本案诉讼时效期间于2003年6月10日届满
B.王某6月13日的行为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C.发包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D.承包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答案:AD。(1)6月10日中断,因此从6月10日起重新计算一年短期诉讼时效,故选A。(2)6月13日的行为,既不构成起诉,也不构成意思通知(主张债权),故排除B。6月13日的行为也不构成中止,因为不在最后6个月。(3)承包人独立完成工作,发包人有过错时才承担责任,故排除C。(4)承包人构成特殊侵权,应当承担责任,故选D。
(三)诉讼时效的延长
见《民通》第13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