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诉讼时效与期限
第一节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一)时效与诉讼时效
1.时效。时效是因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一种时间上的效力。时间是一种事实状态,由于法律的规定,时间具有了法律意义。时效是一种法律事实。法律对时效的规定是强制性规定。
7—1 甲借给乙2万元,约定:若乙到期不偿还,甲必须在3个月内起诉。丙欠丁3万元,戊替丙偿还,但与丙约定,丙不得起诉戊。请问:上述约定是否有效?
——无效。(1)甲与乙的约定违反了强行性规定。(2)丙与戊的约定剥夺了丙的诉权。
2.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保护民事权利,就丧失胜诉权的法律制度。通俗地说,诉讼时效是一种产生法律后果的时间。
诉讼时效中的“时”,不是时间点,是时间的长度,可以称为时间段,是可以中断、中止的时间段。
诉讼时效是权利消灭的一种法定原因。在我国,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丧失的是胜诉权,而不是起诉权。
诉讼时效是对请求权的限制。请求权有:
(1)债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均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如合同履行请求权、债务不履行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均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2)物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又称物上请求权,是指物权被他人侵害时,以请求恢复物权圆满状态为目的的请求权。
从法理上看,排除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所有权确认请求权不应当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物权是物权请求权的权源,物权因为是状态(静态)权,其本身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7—2 甲方将一批货物交给乙方保管。提取货物的期限已经超过两年,请问:返还货物是否受两年诉讼时效的限制?
——返还货物是主张物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3)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请求权。人为权利主体,为维护人身利益,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人身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如离婚、解除收养关系、对子女的探望等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与身份有关的财产请求权,如赡养费的各期请求权,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7—3 下列哪些权利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A.所有权B.形成权
C.抗辩权D.人身权
——答案:ABCD。所有权的本身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所有权是永久权。形成权受除斥期间的限制。抗辩权是对抗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限制请求权,不限制对抗权。人身权按其性质不能受时间的限制。
3.诉讼时效的意义。一般认为,诉讼时效制度对于稳定经济秩序、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以及便于法院审理案件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诉讼时效的特征
1.诉讼时效是一种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包括事件和行为。诉讼时效是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2.诉讼时效结束,并不消灭实体权利,只是消灭胜诉权。
3.诉讼时效属于强行性规定,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来改变它。
(三)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1.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除斥期间是权利预定存续(实体权利存废)的期间,因而又称为预定期间。除斥期间是“学名”,立法上并未采用。
关于实体权利的存废,如:
(1)撤销权经过除斥期间消灭。
(2)解除权经过除斥期间消灭(如《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5条)。
(3)追认权经过除斥期间消灭。
(4)提存财产受领权经过除斥期间消灭。
(5)其他。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都是为了结束某些法律关系不确定的状态,但是二者又有很大区别。
(1)立法的意图不同。诉讼时效是为了维护新的事实状态(新的法律关系);除斥期间是为了维护原有的法律关系。超过诉讼时效后,胜诉权消灭了,诉讼时效维护了这个状态。一份可撤销的合同经过一年的除斥期间未被撤销,该合同有效的状态就被维持下来了。
(2)消灭的权利不同。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客体不同。诉讼时效的客体为请求权(诉讼时效限制请求权);除斥期间的客体为形成权(除斥期间限制形成权)。以债权为例,诉讼时效完成后,当事人的债权不消灭。但是,当事人的债权丧失了强制执行力,成为不完全债权。为了体现这一点,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完成后,债权人丧失胜诉权。债权人丧失胜诉权,说明债务人依法具有时效利益。时效利益可以主张,也可以抛弃。
除斥期间届满后,当事人的权利消灭,这种权利的消灭,是指形成权的消灭。形成权是依照一方的意志就可以形成的权利,因此需要除斥期间的限制。当事人的权利消灭,并不存在抛弃利益的问题。
正因为消灭的权利不同,请求权罹于诉讼时效时,若权利人主张请求权,义务人得主张诉讼时效已经经过的抗辩,诉讼时效非经义务人援用,法院不得依照职权作为裁判的依据;而除斥期间经过时,当事人权利的本体已经消灭,即使当事人不主张,法院亦应依照职权进行裁判。
(3)起算时间不同。诉讼时效,从权利被侵害或者应当知道被侵害时起算,即自当事人可行使请求权时开始计算(20年的诉讼时效除外),即诉讼时效的起算标准是主观标准《国家赔偿法》第32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这是一种客观标准。。除斥期间的起算,既有客观标准,也有主观标准。所谓客观标准,是从一定的事实发生时起计算的标准;所谓主观标准,是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时开始计算。
(4)时间的变化(弹性)不同。除斥期间是预定权利存续的期间,是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延长的问题。诉讼时效则可中止、中断。
2.常用除斥期间。
(1)《合同法》第193条:6个月 ; 限制的权利(形成权):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对赠与的法定撤销权
(2)《合同法》第55条、《民通意见》第73条第1款、《合同法》第192条、《合同法》第75条、《婚姻法》第11条:一年 ;限制的权利(形成权): 对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权;对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变更权、撤销权;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保全撤销权;受胁迫一方的婚姻撤销权
(3《合同法》第104条:5年;限制的权利(形成权): 领取提存物的权利
(4)《合同法》第75条:5年;限制的权利(形成权): 保全撤销权
7—4学生提问:除斥期间的起算点是主观标准,还是客观标准?
——上表中,列举了8个除斥期间。其中《民通意见》第73条第1款、《婚姻法》第11条、《合同法》第104条规定的除斥期间的起算点为客观标准。其余5项为主观标准。
二、诉讼时效的法律要件和法律效果
(一)法律要件
1.须有请求权的存在。诉讼时效是对请求权的限制,没有请求权,也就无从适用诉讼时效。
2.须有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诉讼时效是对权利人的督促,实际上也是对义务人的保护,如果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经过一定的期间,又没有其他事由致使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则诉讼时效产生法律效果。
3.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持续存在,致使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届满有时又称为诉讼时效结束、诉讼时效完成。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的胜诉权自动消灭。如果有使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事实,诉讼时效还可以“拉长”,即中断时重新计算,中止时,将中止的时间段剔除后继续计算。
(二)法律效果
1.超过诉讼时效起诉,法院应当受理,但原告的胜诉权消灭。
7—5(2003/三/29)人民法院在审查民事起诉时,发现当事人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通知当事人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不予受理
B.裁定不予受理
C.应予受理,审理后确认超过诉讼时效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D.应予受理,审理后确认超过诉讼时效的,裁定驳回起诉
——答案:C。因为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并未丧失诉权。胜诉权与诉权并非同一概念。
2.超过诉讼时效,实体权利(权利本身)不消灭。义务人可以自愿履行。
三、诉讼时效期间
(一)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通》第135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民通》第137条)
“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特殊情况’。”(《民通意见》第169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民通》第138条)“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民通意见》第171条)因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是自动放弃时效利益。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催款通知书,债务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视为放弃时效利益,不得拒绝履行债务。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法复[1997]4号。为了方便记忆,我把这种情况称为“黑签”。超过保证期间,保证人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不承担责任。为了方便记忆,我把这种情况称为之为“白签”。
(二)特殊诉讼时效期间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民通》第136条)。
5.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拍卖法》第61条第3款)。
6.因内河、沿海运输产生的纠纷。
“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民通意见》第168条)
7—6(2000/二/1)王某从某商场购得一台电暖器(商场未声明有质量问题),放置一年半后使用时因漏电而受伤,为此花去医疗费3000元。根据诉讼时效的规定,王某起诉获法院支持。问:应根据下列何法?
A.《民通》B.《产品质量法》
C.《合同法》D.《民通》或《产品质量法》
——答案:B。从题意来看,商场构成侵权责任。商品质量有问题未声明的(违约责任),应适用《民通》规定的1年诉讼时效的规定。商品质量有问题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适用《产品质量法》2年诉讼时效的规定。强调一句:未声明而仅构成违约责任的,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构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当事人主张侵权责任的,则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有人认为应当选择D项,理由是2年的诉讼时效适用《产品质量法》,诉讼时效的起算适用《民通》,这种观点之所以不能成立,是因为D项中有一个“或”字。
学生经常向我反映一年的诉讼时效不好记忆,现推荐我写的歌谣:商品存租卖于河。
“商”指人身伤害;“品”,指产品;“存”,指寄存,寄存又称为保管;“租”是指租金;“卖”是指拍卖;“于”是虚词;“河”是指内河、沿海运输。——七个字,代表了六个短期诉讼时效。
常用的诉讼时效规定一览:
1年——《民通》第136条;《拍卖法》第61条第3款
2年——《民通》第135条;《产品质量法》第45条;《婚姻法解释》第31条;《继承法解释》第16条;《专利法》第62条
3年——《环境保护法》第42条
4年——《合同法》第12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