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设马3在试用期间逃出马圈,偷吃了邻人丙家的谷子,价值50元,对该损失应由谁承担?
A甲
B乙
C甲或乙
D甲和乙
(答案)B
(考点)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主体
(解题思路分析)该题是直接考查法条的一道题。根据《民法通则》第127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题中,乙是动物管理人,应当承担该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4设试用期间乙将马4卖与丁,乙与丁之间买卖行为的性质如何?
A有效行为
B无效行为
C效力未定的行为
D可撤销的行为
(答案)C
(考点)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
(解题思路分析)本题也是直接考查法条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本题中,在试用期间,乙尚未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其对标的物的处分属于无权处分,依法该处分的效力应当是效力未定。所谓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合同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只有经过特定当事人的行为,才能确定生效与否的合同。
本题的考查相对简单,但也从一个角度向考生提示:司法考试的案例分析题并不都是很复杂的,有一些只需在平时的复习中留意一下,即可在考场上拿分。
5设在试用买卖期间,甲又将该四匹马卖给戊,作价5000元,甲向戊说明了与乙之间试用买卖的情况。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与戊之间的合同已成立,但未生效
B甲与戊之间的合同已成立,且生效
C甲与戊之间的合同是附条件的合同
D甲与戊之间的合同是附期限的合同
(答案)AC
(考点)附条件合同的效力
(解题思路分析)试用买卖的结果是不确定的,取决于试用买卖买受人的意思,其“不确定”的特点符合“附条件”的要求。
(四) 陈某是天津三石公司供销科长,任职期间办理了三石公司与上海三木公司之间的供销与加工等多方面的业务。1997年3月,陈某辞职后开办了六顺公司,六顺公司的办公房内存有三石公司一批设备。1997年4月1日,陈某对三木公司讲有一批设备委托三木公司以其名义销售,销售价格确定为58万元人民币,并说明三木公司如同意,应在一个星期之内给予答复。三木公司表示同意。同时陈某将一份载有上述内容、由陈某自己签字、以三石公司为委托方的合同邮寄给三木公司。三木公司4月4日收到该合同文本签字盖章后,于4月15日用特快专递寄给陈某。陈某于4月17日收到该合同文本后,于4月18日告知三木公司,该批设备由于存放的时间较长,有些部件可能有些问题,并讲明将于同日将该设备发送给三木公司。三木公司4月26日收到该批设备后,即与九龙公司签订了价格为50万元人民币的买卖合同,并于4月30日将该批设备交付给九龙公司。因该批设备的使用说明等资料仍在陈某处,九龙公司收到设备后多次向三木公司催要未果,致使设备无法使用,闲置库中。6月8日,一场意外的火灾将该批设备烧坏报废。 (1999年试卷三第85—90题)
1根据我国《合同法》,陈某委托三木公司销售设备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
A有权代理行为
B无权代理行为
C表见代理行为
D效力待定的代理行为
(答案)BC
(考点)无权代理的类型及其效力
2陈某以三石公司的名义与三木公司签订的是什么合同?
A买卖合同
B委托合同
C行纪合同
D居间合同
(答案)C
(考点)行纪合同的法律特征
考试大论坛 (解题思路分析)本题题干中已经明确了三石公司与三木公司之间的委托关系,所以其考查的对象实际上就只是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
行纪合同属于商事合同,其区别于委托合同的显著特征在于,它是一种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并且委托人须支付报酬的合同。
本题中三木公司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销售的,两个公司之间的合同是代销合同,而代销合同是行纪合同的一种典型表现形式。除此之外,代购合同、拍卖合同等都是以受托人的名义卖出、买进的,因此都是行纪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