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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加油站-民法之侵权行为总结

来源:233网校 2008年7月24日

第三节 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1、行为的违法性(前提条件)
1) 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
2) 根据表现形式分为:作为的违法行为;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2、损害事实的存在
1) 损害事实包括对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非财产性权利的损害。
2) 对财产的损害包括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
3) 对人身的损害包括对生命、健康、名誉、荣誉的损害,同时也往往形成一定的财产损失
3、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间存在因果关系
1) 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依据原因对损害后果作用的大小程度来判定,由此决定各个原因行为应承担责任的范围。
2) 直接原因行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间接原因行为需根据基在侵害结果产生中的作用划定其应承担责任的范围,而非全部责任。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1) 过错分为故意与过失(一般过失与重大过失)。
2) 在侵权行为中,对过错程度的划分并不影响民事责任的成立与否,以及赔偿责任的大小。但在一些特定场合下,如共同过错、混合过错的情况下,会产生影响。

第四节 共同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2人或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可分为共同加害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
1、共同加害行为:指2人或以上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过失,共同实施加害,致使他人人身或财产受损的行为。
1) 共同加害行为的特征
① 加害主体必须为2个或以上。
② 共同侵权行为要求行为人之间,必须有共同过错。行为人可以均为过错,也可有的过错,有的无过错。(注意:混合过错行为不是共同加害行为)
③ 共同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是同一的。
④ 共同侵权行为是造成损害结果的共同原因。共同侵权行为人对受害人承连带责任。
2) 共同加害行为的行为人可以是共同实施侵害,也可以是一方为实施人,另一方是教唆、帮助人。
① 教唆:通过语言或行为,怂恿、利诱他人实施侵权行为
② 帮助:通过提供工具、给予鼓励的方式,从精神与物质上
2、共同危险行为:指2人或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了可能导致他人权利受损的危险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但不能确定谁为加害人的情况。其有如下特点:
1) 实施主体为2人或以上。
2) 行为人有共同的过失。
3) 具有导致他人权利受损的危险。
4) 共同危险行为造成了致人损害的后果。
5) 不能准确判明谁为实际的加害人。此是与共同加害行为的最重要区别。
6)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造成损害后果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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