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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加油站-民法之侵权行为总结

来源:233网校 2008年7月24日

第五节 特殊侵权行为
1、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行为。《民通》121
1)其有5个构成要件:
① 侵害行为的主体是国家机关或机关工作人员。
② 行为的发生须是执行职务所致。
③ 须是执行职务中的不当行为。
④ 须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损失。
⑤ 不当职务行为与损害后果间有因果关系。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受职务侵权行为,可要求国家赔偿的范围
① 行政赔偿。考试大论坛
② 刑事赔偿。对与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权关及工作人员违法行为。
3)对侵害人的处理:责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行政处分;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2、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民通》122
1) 构成要件。
① 生产或销售了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产品。
② 不合格产品造成了他人财产、人身损害。
③ 产品缺陷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
2) 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责任追究。
① 生产者与销售者负连带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生产者,也不能指明供货者的,销售者承担全部责任。
② 产品的运输者、仓储者对产品质量不合格负有责任的,生产者、销售者向消费者赔偿后,有权向他们要求赔偿。
3) 免责事由。
① 产品生产者免责:
A) 产品未投入流通。
B) 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
C) 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技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
② 受害人的故意造成损害的,生产者、销售者不承担责任。受害人的过失造成损害的,可减轻生产者、销售者的赔偿责任。
3、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民通》123
1) 适用无过错责任,其构成要件;
① 存在高度危险作业的行为。民通规定7种: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
② 存在损害事实。
③ 危险作业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
2) 免责事由。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故只有在受害人故意的情况下,才可免责。
4、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民通》124
1) 适用无过错责任,其构成要件为:
① 存在污染环境的行为。
② 存在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事实。
③ 存在因果关系。但常采用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即只要证明企业已经违法排放了污染物,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已受或正在受损害,即推定排污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关系。
2) 免责事由:
① 完全由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
② 污染损害是受害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
③ 污染损害是由第三人过错造成的。
5、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民通》125
1) 构成要件:
① 施工工作应是在公共场所、道旁、通道等可能危及行人的场所进行。
② 施工人未设置明显标志,也未采取安全措施。
③ 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④ 施工人有过错。
⑤ 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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