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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司法考试民法考点解析:特殊侵权责任

来源:233网校 2008年11月12日
 
  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的要件包括: 
  (1) 致害动物是饲养的动物,即是其所有的财产。如果不是人工饲养的动物,或虽是人工饲养的动物,但已经逃逸很久,回复至野生状态的,则不适用此种特殊侵权责任。 
  (2) 饲养动物对他人造成了损害。饲养动物对他人的损害包括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需注意的是,动物的致害行为是动物基于本能的行为,无论是其自主加害还是受刺激加害均构成加害行为。 
  (3) 动物的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间有因果关系。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应为无过错责任,只要发生了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后果,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应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方面是因为饲养人是饲养动物的获益者;另一方面,饲养人或管理人更了解其饲养动物的习性,更容易防范损害的发生。如果适用过错责任,难免加重了受害人的注意义务,使受害人处于不合理的劣势地位,有失公平。  
  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免责事由有: 
  (1) 因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如甲故意挑逗乙喂养的狗被咬伤,应视作是甲自己过错引起,免除乙的民事责任。 
  (2) 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如甲故意挑逗乙喂养的狗,致使丙被狗咬伤,应由甲承担对丙的赔偿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害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 
  (1) 被监护人实施了侵害行为; 
  (2) 造成了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 
  (3) 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4) 被监护人与责任承担人间存在监护关系。  
  需注意的是: 
  (1) 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18周岁,在诉讼时已满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2)  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财产的,应从其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但是由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3) 如果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也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只是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 
  (4) 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与子女生活方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5) 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监护人明确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自然不存在异议,但如果监护人不明确,法律规定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 精神病人的监护责任从什么时候算起?是从监护人知道被监护人患精神病时算起,还是从被监护人发病时算起?对此法律暂无统一规定。根据监护原理,监护人对精神病人的监护责任是从被监护人丧失行为能力时就产生,并无特定的法定程序要求,故应从被监护人患精神病时算起比较公允,否则监护人以不知为由推卸责任,不利于对相对人利益的保护,但是如果监护人确实不知,可要求减轻责任。  
  机动车侵权责任  
  机动车侵权责任是指机动车处于行驶状态时致使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机动车驾驶人或所有人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机动车侵权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机动车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机动车必须处于在道路上行驶的状态。所说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机动车是非机动车的对称,所说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所说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机动车必须处于在道路行驶的状态下致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损害的,才发生机动车侵权责任的问题。停放在某处的机动车致人损害,如车上物件掉落或车本身自燃致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不为机动车侵权责任,而为物件责任。自行车、马车在行驶过程中致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为一般侵权责任,不为机动车侵权责任。 
  (2)必须有损害发生。机动车侵权责任的损害后果,可以是财产损害,也可以是人身损害。 
  (3)损害后果与行驶的机动车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一般而言,受害人应当证明损害后果是由于行驶中的机动车造成的。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机动车侵权责任应由机动车的保有人承担。所说保有人<考试&大收集^整理>为自己使用机动车并获得利益的人,一般情况下,个人所有的机动车,其保有人就是使用者本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机动车,其保有人为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对于盗用他人的机动车致人损害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的批复,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的批复,由购买人承担赔偿责任,保留汽车所有权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根据实务中的做法,对于出租、出借机动车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机动车所有人与承租人、借用人承担连带责任。机动车的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的,向受害人赔偿后,可以向承租人、借用人追偿。承租人使用融资租赁的机动车致人损害的,由承租人承担侵权责任。机动车送交修理、委托保管或者出质期间,承修人、保管人或者质权人擅自使用机动车致人损害的,承修人、保管人或者质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保有人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抗辩事由有: 
  (1)受害人的过失。受害人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如违章横穿公路、跨越护栏,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可要求减轻责任。 
  (2)受害人故意。如受害人故意碰瓷,寻死等,机动车保有人可主张免除责任。机动车保有人主张上述抗辩事由时,应负举证责任。 
  雇主责任 
  雇主责任是指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致第三人损害,雇主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雇主责任作为侵权责任的一种新类型,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未有规定,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进行了规定。雇主责任可分为雇员受害责任和雇员致害责任。雇主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一)雇员受害责任 
  其构成要件: 
  (1)雇员受到人身伤害。雇员为雇佣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判断雇佣关系是否成立,首先是当事人之间是否有书面的雇佣合同,如果存在书面的雇佣合同,则雇佣关系成立;如果未订立书面合同,则需进一步考察双方是否存在事实上的雇佣关系。雇主对雇员的控制力,即选任、指挥和监督雇员的行为,也成为判断雇佣关系有无的重要因素。雇员必须是雇主所选任,并接受其监督的劳动者,其与帮工不同:帮工不受被帮工人的监督。这里所说的损害是指雇员的人身伤害,不包括财产损害和其他利益的损害。 
  (2)雇员在雇佣活动过程中遭受损害。这里所说的在雇佣过程中,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只要是在雇佣活动过程中遭受的损害,不论是因工受害,还是雇佣活动以外的第三人致害雇员,雇员都有权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当然,雇主在第三人致害雇员时对雇员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3)雇员受害与执行受雇工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只要是在雇佣活动过程中,不管雇主和雇员的主观意志如何,雇员的行为在客观上与执行事务有内在联系,就可认定雇员的行为与执行事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关于雇员受害责任的抗辩事由,我国法律暂无规定。一般认为,雇员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可作为雇主免除责任的理由。 
  (二)、雇员致害责任 
  其构成要件: 
  (1)需有第三人受损害的事实。该第三人是指雇主与雇员之外的人,不包括同一雇主的其他雇员。该第三人的损害既包括财产损害,也包括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 
  (2)需雇员的行为造成第三人损害。第三人的损害只有是雇员的行为造成时才能产生雇员致害责任的问题。 
  (3)雇员的行为需为从事雇佣活动。 
  (4)雇员的行为需构成侵权行为。若雇员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则不发生雇员致害责任问题。如何判断雇员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应依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予以确定。在实行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行为中,只考察雇员的主观过错,不考察雇主的主观过错;在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行为中,无需雇员的过错,只要造成损害,雇主即应承担责任。 
  雇员致害责任由雇主承担。雇员因一般过错致人损害,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以后,无权向雇员追偿。但是,雇员因自己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第三人损害,由雇主和雇员承担连带责任,雇主承担责任后,可向雇员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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