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
(二)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
(三)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
[例题:某人于1996年5月8日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1997年5月6日就相同主题再次向该局提出申请,并声明要求优先权。对此,以下表述中何者为正确?
A.该项发明的新颖性判断,以1996年5月8日为时间标准
B.如果与1996年5月8日以后和1997年5月6日以前的已有技术相比,该项发明缺乏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则不能授予专利权
C.自1997年5月6日,在先申请视为撤回
D.如果新申请的技术方案与在先申请的技术方案有实质性差别,则新申请应予驳回
正确答案:AC.]
十二、可以作为一件专利申请提出的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条件:
(1)应当在技术上相互关联;
(2)包含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其中特定技术特征是指每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整体,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
[例题:专利法第31条规定:“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下列关于两项以上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哪一项不符合专利法的这一规定?
A. 包括在一项权利要求内的两项产品的同类独立权利要求
B. 产品、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和该产品的用途的独立权利要求
C. 产品和该产品的作用的独立权利要求
D. 方法和为实施方法而专门设计的设备的独立权利要求
正确答案:D.
十三、专利复审委员会处理的有关专利事项:
(1)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4)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例题:人民法院审理的专利纠纷案件,哪些是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的?
A.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纠纷案件
B. 关于是否应当授予专利权的纠纷案
C. 关于宣告授予的发明专利无效或维持发明专利权的纠纷案
D.关于侵犯专利权的纠纷案
正确答案:ABCD.]
十四、专利宣告无效之无追溯力情形及其例外:
(1)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
(2)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
(3)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
*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如果依照前款规定,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全部或者部分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
特别友情提醒:商标法中上述前四点完全一样,但无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之规定。
十五、强制许可的情形:
(1)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2)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3)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4)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5)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十六、专利侵权纠纷的解决途径:
(1)当事人对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侵权的决定不服时,提起行政诉讼;
(2)专利行政部门主持调解侵权数额确定,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提起民事诉讼。
(3)发明专利侵权纠纷中,使用人负举证责任,涉及实用新型的,权利人有义务出具检索报告(第2款)。
十七、侵权赔偿额确定的三种方式:
(1)损失计算法;
(2)获利计算法;
(3)许可使用费计算法。
十八、违反国家法律的发明创造,不包括仅其实施为国家法律所禁止的发明创造。
十九、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后,任何单位均可以依照专利法第48条的规定,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给予强制许可。
二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请求,还可以对下列专利纠纷进行调解:
(一)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
(二)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三)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四)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对于前款第(四)项所列的纠纷,专利权人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提出。]
(五)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二十一、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一)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三)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四)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二十二、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
(一)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
(二)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
(三)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四)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五)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