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侵权问题本书共列举了12个方面,具体如下:
一、职务侵权行为
《民法通则》第12l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121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
职务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
1、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侵权行为的发生必须是执行职务所致。法人、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是代表或代理所在单位实施,因而应由其所在单位承担民事责任。法人、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的行为如果与执行或履行职务无关,则不构成职务侵权。来源:www.examda.com
3、必须是执行职务中的不当行为。所谓不当行为,是指执行职务中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例如滥用行政职权,违反法定程序,进行错误的拘留、逮捕等。如果是依法剥夺、限制公民、法人的某些利益则不构成侵权。
4、必须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损失。合法权益的损失包括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失。财产损失只限于直接财产损失,间接财产损失不在国家赔偿范围之列。人身损失主要是指对公民生命健康权和人身自由权的损害。
5、不当职务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考试大论坛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遭受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行为,可以要求赔偿的范围包括两大类:
一是因行政违法行为要求的行政赔偿;
二是与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有关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要求的刑事赔偿。
这两类属于国家赔偿范围,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不能适用普通民事赔偿程序。
二、雇佣活动或雇佣关系中的侵权行为
(一)关于雇员致人损害的问题
1、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指非故意的情况下);来源:www.examda.com
2、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是指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
3、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这也是指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
4、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5、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二)、关于雇员自身受害问题
1、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3、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前述规定。
5、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5、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于以支持。
(由上述可知,雇用关系显然在处理上不同于劳动关系。)
三、帮工活动中的侵权行为
第一种情形:
1、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3、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二种情形:
1、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3、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4、第三人不能自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此处与雇佣有所区别,即前面是连带责任,此处明确是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只在第三人无力赔偿时才给予适当的赔偿。)
四、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该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 :
1、生产或销售了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产品。即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或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2、不合格产品造成了他人财产、人身损害。这里所指的他人财产,是指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至于缺陷产品自身的损害,购买者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求销售者承担违约责任,而非产品责任。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者,可以是购买者、消费者,也可以是购买者、消费者之外的第三人。
3、产品缺陷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上存在因果关系。损害事实应当是由缺陷产品所致,否则生产者或销售者不承担责任。
产品缺陷致人损害,产品制造者与销售者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即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后,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后,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但是,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产品的运输者、仓储者对产品质量不合格负有责任的,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在向受害者赔偿后有权向运输者、仓储者要求赔偿。
产品生产者的免责事由有三项:
其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其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其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
同时法律规定,由于受害人的故意造成损害的,生产者、销售者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失造成损害的,可以减轻生产者、销售者的赔偿责任。(一个免责、一个减轻,本部分的内容应与经济法里的新产品质量法结合起来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