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二>民法

司法考试讲义:著作权法重点法条及意思分解

来源:233网校 2010年11月12日
导读: 著作权法的年均律考分值为5分左右,题型以选择题为主。从历届试题看,本法重点内容如下:
  十一、重点法条:
  第21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20条;《实施条例》第22、24、25条。
  意思分解:
  1、著作权中仅发表权、使用权、获得报酬权有保护期限,其余权利无保护期限限制(第20条)。
  2、 掌握第21条的保护期限之计算。
  3、 了解《实施条例》第24、25条特殊情形下的期限计算规则。
  十二、重点法条:
  第22条。
  相关法条:《实施条例》第27、30、31条。
  意思分解;
  关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几乎是每年律考心考内容之一至于本条及相关条文的规定,务求掌握。
  1、 著作权合理使用含义:在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称并不侵犯著作权人著作权前提下,既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也无须支付报酬而使用作品。
  2、 要求考生尽量熟悉本条所列的12项情形。
  3、 重点注意以下几点: 来源:www.examda.com
  (1) 第(二)项“适当引用”的标准(《实施条例》第27条);
  (2) 第(九)项“免费表演”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A使用的作品是已经发表的作品;B不向听众、观众收费;C不向表演者付酬。
  由是观之,考题中常见的“赈灾义演”等演出仅是不向表演者付酬,但是要向听众、观众收费的,故“义演”并非本条所讲的“免费演出”。
  (3) 第(十一)项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A原作品为汉族文字作品译成少数民族作品;B在国内出版发行。
  (4) 第(十二)项改成盲文出版的原作品则并不限于汉族文字作品。
  (5) 除第(八)、(十)两项外,各项中均有“已发表”一词。
  十三、重点法条:
  第23条。
  第25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26条;《实施条例》第32、33、35条。
  意思分解:
  1、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许可权利外延是明定的,未明确许可的,即不得行使(第25条),且原则上是非专有使用权(《实施条例》第33条)。
  2、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是有期限合同(第26条),超过10年期限的部分无效。该规定非常类似于《合同法》第214条对租赁合同之规定。
  3、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是要式合同,但有例外(《实施条例》第32条)。
  4、 《实施条例》第35条的两层意思:
  (1) 专有使用权是排他性(包括著作权人在内)专有使用权;
  (2) 若专有使用权许可第三人同样使用,则须取得著作权人许可。
  十四、重点法条:
  第29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30——34条;《实施条例》第38——43条。
  意思分解:
  邻接权,即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也是律考重点。下面我们将依次分解评述,这里以第29条为引子,先分解评述出版者权。有关出版者权,应注意:
  1、 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本法第30条),《实施条例》第39条对此作了扩张解释。
  2、 出版者对出版物的版式、装帧设计享有专有使用权(《实施条例》第38条)。
  3、 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时的义务(第31条第3款):
  (1) 通知义务;
  (2) 支付报酬义务。
  4、 图书胶销的判断标准(《实施条例》第42条)及脱销时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责任(第31条第3款)。
  5、 作者向报社、杂志社投稿和向图书出版者投稿采用不同的制度(第32条第1款、《实施条例》第40条),不同的修改、删节制度(第33条)。
  6、 作品转载、摘编制度(第32条第2款);《实施条例》第43条)。
  7、 特别掌握出版演绎、编辑作品时的双份稿酬支付制度(第34条)。
  不要混淆:
  本法第33条及第32条第1款、《实施条例》第40条关于对作品修改、删节及投稿采用的规定中,图书出版者与报社、杂志社的区别,最易混淆,应予准确区分。
  十五、重点法条:
  第35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36条;《实施条例》第44条。
  意思分解:
  有关表演者权,应注意:
  1、 特别区分表演者使用未发表作品与已发表作品的不同义务(第1、2款);
  (1) 前者付酬应取得许可;
  (2) 皇者付酬即可,一般可不经许可。
  2、 使用演绎作品对支付双份报酬(第3款)。
  十六、重点法条: 考试大论坛
  第37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38、39条。
  意思分解:
  关于录音录像者权,应注意:
  1、 录音制作者使用未发表作品与已发表作品应履行不同义务,与表演者权相同(第1款、第35条第1、2款)。
  2、 录像制作者则不区分作品发表与否,履行同样义务(第2款)。
  3、 录音录像制作者同表演者一样,使用演绎作品要支付双份报酬(第3款)。
  不要混淆:
  第37条的3个款项关于录音制作者与录像制作者的义务规定,既有相同一面,又有相异一方面,注意辩析。
  十七、重点法条:
  第40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41——44条。
  意思分解:
  1、综合本法第40——44条之规定,可对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作品作如下归纳:
  (1) 须经许可又付酬的(第40条第1款、第44条):使用未发表作品,播放他人电影电视录像;
  (2) 不须经许可,(第40条第2款);使用已发表作品;使用已发表作品;
  (3) 不须经但付酬的许可,又不付酬的(本法第43条);非营业性播放已出版录音制品。
  2、使用演绎作品的,同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一样,支付双份报酬(第40条第3款)。
  不要混淆:
  1、 第43、44条区分了录音制品与电影电视录像制品,规定了不同义务,应予区分。
  2、 第43条规定的广播电台、电视台之“特权”应同时具备三个要件:
  (1) 非营业性播放;
  (2) 已经出版;
  (3) 仅限于录音制品。
  十八、重点法条:
  第45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46条;《刑法》第217、218条。
  意思分解:
  本法第45、46条亦为律考重点,不可忽视。主要注意点在于:第45条规定的八项情形仅须承担民事责任,而第46条规定的七项情形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还可能承担行政责任(行政处罚)。若加上《刑法》第217、218条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可看出不同轻重的违法行为承担的是不同轻重的法律责任,恰好形成一个阶梯。
  总之,应注意识别一行为是属于第45条承担民副责任情形的,还是属于第46条承担行政责任情形的。律考中常有列出某一行为,让考生判断是否应负行政责任的考题。

相关推荐:

司法考试讲义: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

司法考试讲义:专利法命题规律与复习技巧

司法考试讲义:知识产权法之商标权 辞职与辞退 公务员的管理制度

司法考试行政法讲义:公职履行 公务员 行政主体 行政法基本原则

编辑推荐:

好东西快收藏,考试大司法网

司法考试在线考试系统,海量题库!

2011年司法考试课程辅导,热招中!

考试大司法考试论坛交流区

相关阅读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