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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讲义:著作权法重点法条及意思分解

来源:233网校 2010年11月12日
导读: 著作权法的年均律考分值为5分左右,题型以选择题为主。从历届试题看,本法重点内容如下:

  概述
  著作权法的年均律考分值为5分左右,题型以选择题为主。从历届试题看,本法重点内容包括:
  1、 法典总则部分;
  2、 著作权的种类、内容及限制;
  3、 邻接权的种类、内容;
  4、 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
  本法的条文可考性较强,除去第六章“附则”之外,其余五章均可出题。由于本法试题多注重考查细节性规定,故《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万万不可忽视。我们在下面的分解评述中,会注意到法典与《实施条例》对应法条的衔接,以助于考生复习。
  一、 重点法条:
  第2条。 来源:
  相关法条:本法第3——5条;《实施条例》第23条。
  意思分解:
  1、 著权权自创作完成时获得,不论发表与否(第1款,《实施条例》第23条)。注意外国人作品享有此权利。
  2、 外国人作品在中国境内的,享有中国法上的著作权(第2款)。
  3、 特别注意计算机软件属于作品(第3条第(八)项)。
  4、 注意不享有著作权的情形(第4、5条)。
  二、 重点法条:
  第9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10条;《实施条例》第3条。
  意思分解
  1、 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被视为作者需具备的三大条件;主持、意志、负责(第11条第3款)。
  2、 特别注意“创作”的含义(《实施条例》第3条第1款)及不视为创作的几类活动(第2款)。
  3、 作者推定制度(第11条第4款)。
  4、 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伤口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第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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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权人不仅包括作者,还包括其他享有著作权的人(如第16条析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因此二者之间不能划等号。
  三、 重点法条:
  第12条。
  相关法条:《实施条例》第10条。
  意思分解:
  第12条规定的是演绎作品著作权:
  (1) 演绎仍对深绎作品享有著作权,但对原作品不享有著作权;
  (2)不得侵犯原作品著作权,并不得过且过阻止他人对同一作品进行注释、整理《实施条例》第10条。
  四、 重点法条:
  第13条。
  相关法条:《实施条例》第11、3条第2款。
  意思分解:
  合作作品著作权制度是一律考难点,应予注意者:
  1、 成为合作作者的条件是共同参加了“创作”活动,而非从事了管理、组织、咨询、资料、提供资金等辅助活动《实施条例》第3条第2款。
  2、 区分合作作品分割使用(第13条第2款)及不可分割使用的情《实施条例》第11条。
  五、 重点法条:
  第14条。
  相关条文:《实施条例》第12条。
  意思分解: 本文来源:考试大网
  1、 编辑作品不是演绎作品(第12条)。
  2、编辑人享有编辑作品著作权,编辑作品中的单独作品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六、 重点法条:
  第15条。
  意思分解:
  电影、电视、录像作品不同主体享有不同权利(第15条第1款)。
  七、 重点法条:
  第16条。
  相关法条:《实施条例》第14、15条;本法第11条。
  意思分解:
  职务作品著作权制度向为律考之难点、重点兼热点,务求准确掌握。第16条的两上款项实际上将职务作品分为两类情形:
  1、 公民完成单位工作任务而创作作品的,原则上由公民(作者)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单位权有业务范围内的优先使用权。《实施条例》第14条具体规定了单位的权利:
  (1) 作品完成两年的期限自付作品时起算。
  (2) 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quot;以与单位使用方式相同的方式“使用。
  (3) 两年内,若单位在业务范围内不使用,则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作者上述(2)项的许可权。
  (4)两年内,若单位同意上述(2)项作者许可权,所获报酬由单位、作者分享。(5)两年后,单位仍享有业务范围内的无偿继续使用权。
  2、 有第2款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仅有署名权和获得奖励权,其余权利归单位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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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条所称的“职务作品”,不同于第11条第3款单位被视为作者的情形,二者在构成要件及权利安排上均不相同,切勿混为一谈。
  八、 重点法条:
  第17条。
  相关法条:《合同法》第339条。
  意思分解:
  委托作品之权属约定不明确时,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其法理与合同法规之一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的申请专利权相同情形下归受托人(《合同法》第339条)相同,并无二致。
  九、 重点法条:
  第18条。
  相关法条:《实施条例》第17条。
  意思分解:
  1、 对于原件所有权可能转移的任何作品而言,享有原件所有权同享有作品著作权是两回事。应注意《实施条例》第22条规定的原件所有人享有著作权的情形。
  2、美术作品原件展览权(并非著作权权能)归原件所有人。
  十、 重点法条:
  第19条。
  相关法条:《实施条例》第18——21条。
  意思分解:
  1、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继承。注意《实施条例》第19条对无人继承规定的例外。
  2、 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不得作为继承对象,但应注意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人设置(《实施条例》第20条)。
  3、 特别掌握人身权中的发表权的行使确定:
  (1) 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著作者明确表示不发表,那么在作者死之后50年内,任何人不得发表;50年后,依本法第21条办理。
  (2) 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著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始依《实施条例》第22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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