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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讲义:商标法重点法条及意思分解

来源:233网校 2010年11月12日
导读: 《商标法》的年均律考分值为5分左右,同《专利法》相当,题型基本上限于选择题,自1996年以来一直未有案例分析题出现。从历届考题看,本法的重点内容有以下四个方面:
  十一、重点法条:
  第27条。
  第28条。
  第29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35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18、25条。
  意思分解:
  1、 第27条第1款规定的是以违法、欺诈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任何人在任何时间均得请求撤销。
  2、 第27条第2款讲的是注册商标异议,其期间为一年。
  3、 禁止以相同事实、理由重复申请异议裁定(本法第28条)。
  4、 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维持、撤销决定及异议处理决定均为终局决定(第29条;《商标法院实施细则》第25条第2款)。
  5、 禁止在异议裁定生效前公告注册异议商标(《商标法实施细则》第18条第2款)。
  十二、重点法条:
  第30条。
  第31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36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9条第2款。
  意思分解:
  以上几个条文为律考热点,应予重视。
  1、 掌握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注册商标的四种情形(第30条)。 来源:考的美女编辑们
  2、 重点注意《实施细则》第29条第2款关于“商标使用”的定义。
  不要混淆:
  1、《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9条第2款对“商标使用”作了最宽泛的解释,非直接用于商品及其包装上的几类行为亦为使用行为。对照第30条第1款第(四)项,正确判断“边疆三年停止作用”的范畴。
  2、第30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不同于第31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或通报罚款的两种情形:
  (1) 精制滥造;
  (2) 以次充好。
  十三、重点法条:
  第36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40条。
  意思分解:
  以上两个条文提醒大家注意,本法中虽然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一毓决定都是终局决定,不具可诉性。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商标事务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绝非终局决定,既可申请行政复议,亦可提起行政诉讼。
  十四、重点法条:
  第38条。
  相关法条:《刑法》第213——215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1条。
  意思分解: 来源:
  1、 认真识别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几类行为,注意本条调整的对象包括商标、商品和商标标识。
  2、 注意《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1条添列的行为类别。
  3、 联系《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法条,归结一下商标侵权,犯罪行为形态,
  提示:有关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具体情形,几乎为每年律考所必考,必予精确掌握。 采集者退散
  十四、重点法条:
  第39条。
  相关法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4条。
  意思分解:
  1、 主要掌握本条关于商标分权赔偿额的计算方式;即侵权人侵权所获利润或被分权人所遭受的损失。
  2、 注意第2款规定的诉讼是民事侵权之诉,而非行政诉讼。
  本法提示:
  考生另可注意一下《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6条第2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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