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履行均届(期)满,他方未履(行)可抗辩,一手交钱一手货。
先后履行均届(期)满,后付义务(人)先(履行)抗辩(权),正当抗辩非违约。
先付债务已届(期)满,他方难付来担保,不安抗辩可行使,中止履行应通知,合理(期间)未(恢)复(履行)才解除。
预期违约应证明,不能证明(负)违约责(任),提供担保应履行。
缔约过失责任问题
违反先合同义务,主观过错信赖(利益)损(失):
恶意磋商订约欺(诈),泄露不当用商(业)秘(密)。
过失致无效/撤销,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保全问题
合同相对性原则,一般不涉第三人。
怠于行使可代位,两种债权均届满。
不属人身需保全,次债务任住(所)地(法院)管(辖)。
以(自)己名义代位诉,法院追加债务人(第三人)。
援用(对债务人)抗辩债权人,诉讼费用(实现债权中)优先付。
代位(权)成立两债消(灭)。
债权人已诉债务(人),代位(之诉)成立应受理,判决生效前中止,代位不成(立)另行(起)诉。
债权余额另行(起)诉,符合(起诉)条件应受理,代位(判决)生效前中止。
(明显)低价受让人知情,危害债权可撤销。
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可以追加受益人(第三人)。
一经撤销(自)始无效。
撤销权为形成权,(知道/)应知撤销(事由)为1年,最长行为后5年。
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债的移转)问题
债权让与须有效(合法债权),三类债权不得让(与):
人身/特定/不作为;特别约定不违公(序良俗);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最高额(抵押)。
达成(让与)协议即生效,不需债务人同意。
通知约束债务人,一经通知不撤销。
权利转让受让人,让与人瑕疵担保。
抗辩抵销权对抗,表见让与履(行)有效。
债务承担无因性,免责(式债务)承担经(债权人)同意;
并存(式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只需通知债权人,援用抗辩来对抗。
(债)概括承受(权利义务)一并转,合并法定不须同(意),协议经对方同意,提出抗辩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