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二>民法

司法考试讲义:合同法口诀17条

来源:233网校 2011年2月7日
  合同解除问题

  违约多样解除(合同很)重,不可抗力双方解(除权)。

  合同目的不实现,(解除)通知(解除人)证明可免责。

  预期违约对方解(除),解除合同加赔偿。

  迟延履行合理(期间)未(履行),对方催告后解除。

  (一方迟延)不达(合同)目的不催告,根本违约直接解(除)。

  根本违约后果重,不达(合同)目的应预见,非违约方可解除。

  特别规定要记牢,任意解除特定方:

  赠与不定(期)租(赁)双方,承揽(合同)定作(人)货运(合同)托(运人),标的公开技(术)开(发)双(方),委托(合同)双方无期(间)保(最高额保证人),保险(合同)投保无(合伙)期(限)合(伙人)。

  另一方特别解除权:预期违约不安抗(抗辩人),分期未付1/5卖方,违反用途贷款人,擅自转租出租人,租物危险承租人,擅自转包定作拒绝重印版权人,合伙除名实解除,严重违反合伙人。

  明令不得解除有:用人单位保险人,货运海上(保险责任开)始双方,海上、航次(保险责任开始后)被保险(人)。

  解除权为形成权,除斥期间可约定,

  对方催告合理期(限),一般就是3个月,未经催告1年期。

  除斥期间不行使,解除权利便消灭。

  解除到达即生效,不需对方来同意,对方异议确认(之)诉。

  尚未履行终止履(行),溯及不用一刀切。

  选择溯及(返还恢)复原状,无溯及时清(偿)已履(行)。

  解除还可赔(偿)损害,违约(金)定金不独立,主物解除及从物。

  债的消灭问题

  债消灭时从权(消)灭:担保物权违约金,后合同义务仍存。

  清偿履行意义同,代为清偿非代理,第三人须为他(人)意(思)。

  代为人非当事人,债务(人)自负违约责。

  代为受领为他(人)意(思),非当事人无权追(究违约)。

  抵消双方互负债,主动债权(超)过生效,

  不得主张抵销权,第三人债(权)不抵销。

  种类相同品质同,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

  抵销权为形成权,一经行使通知(即)可,

  不得附条件期限,否则视(为)抵销无效。

  抵销成立债消灭。

  合意抵销达(成)一致,互负债务(合同)自由权。

  提存债权人原因:债权人下落不明,无正当理由拒绝,死亡丧失(民事行为)未确定(继承人/监护人)。

  提存标的(物)债消灭,提存部门妥善保(管义务),5年不领归国家。

  民船单方抛债权,,无因行为不得撤,意思应向债务人。

  混同同归一人事(实行为),涉第三人债不消(灭)。

相关阅读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