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二>民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来源:233网校 2014年3月6日
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公布,相关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点击查看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四稿)

为了正确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合同的效力

第一条(售后回租)

承租人将标的物出卖给出租人、再从出租人处租回,一方当事人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主张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条 (行政许可)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租赁物的使用人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承租人已经取得行政许可,当事人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为由主张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条 (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一)出租人不具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融资租赁经营资格的;
【三种意见:
1、只允许有资质的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该意见为倾向性意见)
2、出租人是企业的,须具备相应资质,但个人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不受限制;
3、不限制出租人资质。】
(二)以房屋等不动产为租赁物的;
【三种意见:
1、不允许不动产作为租赁物;(该意见为倾向性意见)
2、允许不动产作为租赁物;
3、有限允许不动产作为租赁物,仅限于商业地产,土地使用权、住宅等不允许。】
(三)以基础设施收费权、股权等权利或者仅以软件、商标权等无形资产作为租赁物的;
【三种意见:
1、不允许无形资产作为租赁物;(该意见为倾向性意见)
2、允许无形资产作为租赁物;
3、有限允许无形资产作为租赁物,允许的范围包括软件、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收费权、股权等不允许。】

第四条 (合同无效的处理)

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后,人民法院应区分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承租人的过错造成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要求返还租赁物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租赁物归属承租人,承租人折价补偿并赔偿因其过错给出租人造成的损失。
(二)因出租人的过错造成合同无效,承租人要求退还租赁物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退还租赁物,如有损失,出租人应赔偿相应损失。
(三)因双方过错造成合同无效的,可以返还租赁物,并根据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租赁物正在继续使用且发挥效益的,对租赁物是否返还,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决。


试题推荐:司法考试卷一真题解析 卷二真题解析 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真题解析 模考估分
相关阅读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