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是 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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