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范围的例外 |
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 | ||
保密原则 |
申请不公开;背对背 | ||
调解结果 |
灵活性 |
诉讼请求;民事责任;担保;部分调解(未调解部分的自愿写入调解书) | |
合法性 |
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 ||
调解协议生效 |
调解书送达签收后生效 | ||
提前生效(记入笔录, |
不制作调解书的:和好/维持的婚姻/收养;即时履行 | ||
当事人同意的 |
【预测题】刘梅和王选婚后经常吵架,王选决定起诉要求离婚。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双方自愿调解。在庭审前,审判长分别将刘梅和王选找到办公室谈话,进行调解。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双方达成协议,但是就财产分割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于是,法院将解除婚姻关系的协议记入笔录,并告知当事人该协议当即生效。后来,法院对财产分割问题制作了判决书,将房屋判归刘梅所有,而汽车判归王选所有。王选就房屋的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查认为,房屋归刘梅所有并无不当,但汽车归王选所有确有不公。遂作出二审判决,维持房屋部分的判决,而汽车也应当归刘梅所有。三年以后,王选对当时起诉离婚十分后悔,到法院申请再审。同时,又听说审判长在审理该案过程中收受了刘梅的贿赂而被法院内部纪律处分,因此对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
六、二审程序
1、二审中的调解――调解不成的法院如何处理采集者退散
1)对于当事人新提出的诉讼请求(意184)――另行起诉
2)漏事、漏人――发回重审(意182、183)
必须参加的人:继承;一般保证中仅起诉保证人;共同侵权
2、二审案件的裁判(民诉意见第181-188条)
二审可以调和解,裁定案件用裁定;
法律错误应改判,事实改判又重审;
程序错误应重审;当离未离应重审;
不应受理直接驳;应当受理要指令。
(程序错误:回避、开庭审判、缺席判决—意181)
七、再审程序
1、法院启动再审
主体 |
生效审院长+审委会、上级法院 |
对象 |
判决、裁定、调解协议 |
理由 |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确有错误 |
审理法院 |
本院再审、上级提审、指令再审 |
2、当事人申请再审
对象 |
离婚判决(财产问题、子女抚养问题) | |
理由 |
实体错误(证据问题+法律错误)+程序错误(管辖、审判组织与回避、诉讼参与权、辩论)+不告不理+依据被撤销+贪私枉 | |
调解书:违反自愿、合法原则 | ||
时间 |
2年(生效之日)+2种情形(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3个月相对期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 | |
申请法院 |
上一级法院 | |
法院处理 |
对方“答辩”+法院裁定 | |
终结审查 |
(1)申请再审人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人声明放弃再审申请的; | |
审理法院 |
中级法院裁定再审 |
本院审理 |
最高人民法院、 |
本院再审 | |
指定其他人民法院再审 | ||
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例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