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合公司——指一人以上无限责任股东与一人以上有限责任股东所组织,前者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后者仅负有限责任的公司。
公司法——公司法是调整公司的设立、变更、消灭和公司经营内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以《公司法》为核心的本法和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律制度的司法解释,我国参加承认的国际条约,地方性法规等,通称公司法。
公司章程——是公司股东依法订立的规范公司组织与活动的基本法律文件。
子公司的法律地位——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公司设立时所有的资产,是投资者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际出资额的总和。
股份转让——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持有人依法自愿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份成为股东的法律行为。
发起人——就是创办、筹备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人。股份责任有限公司的设立,主要依靠发起人的活动。
募股申请——发起人在向公众公开募股之前,必须向主管机关报送有关文件,并在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后,才能开始募股。
创立大会——是公司设立过程中由认股人组成的决议机关。由发起人召集,通知全体认股人参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的法律地位——它是公司的意思机关和最高权利机关,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如章程的变更、公司的解散与合并等,都必须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公司的其他机关都隶属或服从于股东大会。
监事会——即监察委员会,是对公司业务管理活动实行监督的机关。
股份发行的“三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记名股票——是公司债券的一种,是将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记载于股票的股份,记名股票的权利只能由股东本人享有。
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负债表——资产负债表是反映公司某一 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会计报表,也可以称为财务状况表。
公积金——公积金是公司为了预备弥补亏损和扩大大生产规模在注册资本之外准备的基金。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成为一家公司,原来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由合并后的公司全面承受,合并搁放的债权、债务由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立的公司继承。
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法律的规定分立成为两个或者数个公司,原来公司的财产、债权和债务由公司股东会决定由分立后的公司按照资产和负债的比例继承。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是指外国公司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经营性组织。
商事组织法——是指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一定的商事主体设立、存在、变更和消灭的法律。
税后利润——是指公司上一个年度的利润在扣除弥补亏损、扣除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和任意公积金后的剩余的利润,此部分利润本应分配给股东,但经股东会决议立不分配,而转为公司的投资款项。
公司债券——是公司为了筹集生产经营资金,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指公司作为法人,要具有相应的机关去经营管理公司利益和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权利机关,由股东大会选举出的董事组成,代表股东经营管理公司,对股东大会负责,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是公司的代表机关,公司的法定代表认就是公司的董事长。
商事合伙——商事合伙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业活动并达到一定的程度和规模,拥有自己的商号,并且在商号的名义下进行活动而结成的合伙。
普通合伙——就是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和共负亏损,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
特殊合伙——是部分成员不参加经营并且对合伙债务负有限责任的合伙。
隐名合伙——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对他方所经营的事业出资,而分享其营业所得收益及分担其营业所受损失的契约。
有限合伙——就是一名以上普通合伙人与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
合伙企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指合伙企业在自身营业场所以外设立的,以合伙企业的财产从事本企业核定经营范围内的业务活动的,从属于合伙企业的经营机构。
竞业禁止——即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交易禁止——即合伙人非经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同意,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声明退伙——又称自愿退伙,是指合伙人基于自愿的意思表示而退伙。
法定退伙——是指合伙人因出现法律规定的事由而退伙。
破产——是在债务人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以其财产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法律程序。
破产原因——是适用破产程序所依据的特定法律事实。它是法院进行破产 所依据的特定事实状态。
破产无效行为——债务人在破产状态下实施的使破产财产不当减少,或违反公平清偿原则,从而使债权人的一般清偿利益受到损害,依法应被确认无效的财产处分行为。
破产案件受理——是法院在收到破产案件申请后,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接受,并由此开始破产程序的司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