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宣告——就是法院对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的事实作出有法律效力的认定。
破产债权——是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而发生的,能够通过破产分配由破产财产公平受偿的财产请求权。
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集体行使权利的决议机关,是在破产程序中的意思发表机关。
破产抵消权——是指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不论债的种类和到期时间,得于清算分配前以破产债权抵消其所负债务的权利。
别除权——是指债权人不依破产程序,而由破产财产中的特定财产单独优先受偿的权利。
取回权——从清算人接管的财产中取回不属于破产人的财产的请求权。
破产费用——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后,为破产程序的进行以及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和分配中产生的费用,以及为破产财产进行诉讼和办理其他事物而支付的费用。
破产变价——是指清算人将非金钱的破产财产,通过合法方式加以出让,使之转化为金钱形态,以便清算分配的过程。
破产分配——又称破产财产的分配,是指破产清算人将变价后的破产财产,依照符合法定顺序并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对全体破产债权人进行平等清偿的程序。
和解——是指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避免破产清算,而与债权人团体达成以让步方法了结债务的协议,协议经法院认可后生效的法律程序。
重整——是指在企业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保护企业继续营业,实现债务调整和企业整理,使之摆脱困境,走向复兴的再建型债务清理制度。
票据——是出票人依票据法发行的,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文书凭证。
汇票——就是出票人委托他人于到期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票据。
本票——就是出票人自己于到期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票据。
支票——就是出票人委托银行或其他法定金融机构于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票据。
票据贴现——是指对未到期票据的买卖行为,也就是说持有未到期票据的人通过卖出票据来得到现款。
票据法——是规定票据的种类、签发、转让和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等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