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无效合同一、无效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所谓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和形式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应确认为无效。
无效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无效合同的违法性。
2.对无效合同的国家干预。
3.无效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
4.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二、无效合同的范围(一)欺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1.欺诈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诈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合同。
欺诈的构成要件如下:
第一,欺诈方具有欺诈的故意。
第二,欺诈方实施欺诈行为。
第三,被欺诈的一方因欺诈而陷入错误。
第四,被欺诈人因错误而作出了意思表示。
2.胁迫所谓胁迫是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使对方产生恐惧并因此而订立合同。
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应符合以下几个要件:
第一,胁迫人具有胁迫的故意。
第二,胁迫者实施了胁迫行为。
第三,受胁迫者因胁迫而订立了合同。
第四,胁迫行为是非法的。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这种合同特点主要包括:
第一,当事人出于恶意。
第二,当事人之间互相串通。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第六节可撤销的合同一、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可撤销合同,又称为可撤销、可变更合同,它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
其法律特征表现在:
1.可撤销的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重大误解而使其表示出来的意思与其真实意思不符。
2.必须要由撤销权人主动行使撤销权,请求撤销合同。
3.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以前仍是有效的。
4.可撤销合同在《民法通则》称为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也就是说对此类合同,撤销权人有权请求予以撤销,也可以不要求撤销,而仅要求变更合同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