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拍卖法中的几个民事责任
(一)违法委托拍卖中的连带责任:委托人委托拍卖其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拍卖人明知委托人对拍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瑕疵说明与担保责任:拍卖人、委托人违反规定,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三)诉讼时效: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这仅仅是一般的瑕疵,主要适用于合同责任。因拍卖标的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请求赔偿的(即侵权责任),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四)恶意串通的民事责任: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在民法上有两个法律后果:一是拍卖无效;二是违法行为人应当依法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中标通知书的性质及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实质上是招标人对其选中的投标人的承诺,是招标人同意其投标人要约的意思表示。与《合同法》关于承诺的规定不同,中标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而不是在中标人收到中标说明书时发生效力。在中标说明书发出以后,如果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法》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而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承诺虽然发生法律效力,但在书面合同订立之前,合同仍未成立。
、对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规定
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故意在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中,以虚假陈述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致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实践中,只要证明存在下列事实,就可以认定经营者构成欺诈:(1)经营者对其商品或服务的说明是虚假的,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受到欺骗或误导;(2)消费者因为受到误导而接受了该商品或服务。
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消费者不仅可以获得补偿性的赔偿,还可以要求增加赔偿额,增加的金额是商品或服务费用的1倍。
二、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是与产品质量责任相关却不同的概念,两者都是经营者违反产品质量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但产品责任专指因产品缺陷引起的赔偿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对产品质量所应承担的义务以及违反此种义务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在以下情况下,可判定行为主体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一)违反默示担保,是指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有强制性要求,即使当事人之间有合同约定,也不能免除和限制这种义务;
(二)违反明示担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其在对消费者作出说明或陈述时所承诺的标准;
(三)产品存在缺陷。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三、商品(产品)损害的责任承担
这是消费者法专题的重中之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和《产品质量法》第40至43条对商品或产品造成损害的责任的规定相同。两部法律对商品(产品)质量不合格区分了两种情形,即产品瑕疵和产品缺陷,不同的情形,法律责任的承担是不同的,前者属于合同责任,后者属于侵权责任。
(一)产品瑕疵责任
1、概念。产品瑕疵责任是指产品质量不合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标准,或者不符合约定标准,但是不具有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致使购买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