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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资格考试复习指导:商经法难点解析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18日

一、诋毁他人商誉的行为

诋毁商誉行为是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从而削弱其竞争力,为自己取得竞争优势的行为。

构成要件:(一)有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若散布的是真实的信息则不构成此行为;(二)针对对象是一个或多个特定的竞争对手,否则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例如,营业员甲与乙厂有私人恩怨,当顾客询问乙厂产品质量时,甲极力恶意贬低,这应该是典型的民事侵权行为;(三)主观上故意;(四)客观上对竞争对手造成了损害,即为不特定的第三人所知道或推知,但如果只是在几个客户中间传播,一般不应该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需注意的是:(一)在经营者利用他人或通过他人实施此行为时,其他非经营者实施的侵害他人商誉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可构成共同侵权人,例如新闻单位被利用和唆使侵害他人商誉,仅仅构成一般的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而非不正当竞争行为;(二)对比性广告通常以同行业所有其他经营者为竞争对手而进行贬低宣传,此时应认定为诋毁他人商誉行为。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经营者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要点包括:

1、被侵害的经营者有权要求赔偿。

2、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是:赔偿被侵害的经营者因此受到的损失。当损失难以计算时,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同时违法行为人要承担被侵害经营者因调查该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二)行政责任

需注意一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限制竞争行为,仅适用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行政责任,而无民事赔偿责任。

三、拍卖佣金的支付

收取佣金或费用是拍卖人的一项重要权利,此处也是司法考试的重点,其要点如下:

(一)佣金适合于拍卖成功的场合,拍卖若没有成功,拍卖人可以收取约定的或合理的费用;

(二)佣金数额按照约定优先的原则确定,若没有约定,如拍卖成功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5%的佣金(注意:此为双向收费),收取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

(三)费用的确定:费用收取适用于拍卖没有成功的场合,此处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四)对于《拍卖法》第9条规定的特殊物品,佣金或费用的收取也分为两种情形: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买受人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5%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未成交的,与其他拍卖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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