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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重点法条提示(1)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8日

第32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33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提示】合同成立时间的确定依以下顺序:确认书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时间-合同书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时间-承诺生效时间。
【司法解释】商品房解释第5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提示】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因具备一定的条件,而视为本约成立,以保护消费者利益。
(2)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34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35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相关条文】《民诉法》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提示】合同成立地点的确定依以下顺序:合同书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地点-数据电文收件人主营业地或经常居住地或约定其他地点-其他承诺形式生效地点。
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中,合同成立地点具有唯一性,首先采约定地点,再未收件人主营业地,后为经常居住地。
5、格式条款
第39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相关法条】保险法第17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提示】格式条款必须实质公平,格式条款提供一方负担“提请注意”和“说明”的义务,违反提请注意义务的,格式条款不生效力。
第40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相关法条】消法第24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提示】格式条款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41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相关法条】
保险法第31条: 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合同法第125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提示】格式条款的解释除了按照合同法125条规定的合同解释的一般规则外,还适用几条特殊规则:通常理解规则、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解释规则、非格式条款优先规则。
6、缔约过失责任
第42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43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第89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提示】缔约过失责任的法理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违反法定的先合同义务,造成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一般情形有:要约违法撤销、合同不成立、合同被撤销、合同被确认无效等。
三、合同的效力
1、合同的生效
第44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提示】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不同,合同成立的条件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标的确定可能和特定的要式;合同的效力判断是在合同的成立的基础上考察合同当事人是否适格、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标的合法及当事人特约或法律特别规定的生效条件。
【相关法条】合同法第8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提示】合同法第8条规定的是合同的一般拘束力,而第44条规定的是合同的效力。
【司法解释】解释第9条: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条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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