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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商经难点解析(4)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9日

6、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7、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8、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9、持有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股东,应当在其持股数额达到该比例之日起3日内向该公司报告,公司必须在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向证监会报告;属于上市公司的,应当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上述股东如果将其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该股东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时不受此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执行。公司董事会不按照该规定执行,致使公司遭受损害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0、禁止法人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买卖证券。

11、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买卖证券。

12、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

13、公司除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以外,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公司依照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后,必须在10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三、要约收购的程序与规则

要约收购是司法考试的重点,考生必须牢固掌握其程序与规则:

(一)报告和公告持股情况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持有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上述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二)收购要约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例外:经证监会免除义务的除外。

发出收购要约,收购人必须事先向证监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收购人在依照规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

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中事项的,必须事先向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获准后,予以公告。

(三)终止上市交易和强制收购

终止上市交易的条件: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75%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

强制收购的条件: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90%以上的,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四)报告和公告

收购上市公司的行为结束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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