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券交易的暂停和终止
此部分内容和《公司法》联系紧密,各种情形很容易混淆,考生应认真比较,灵活掌握。
(一) 股票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监会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上市公司有上述第2项、第3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上述第1项、第4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不具备上市条件的,由证监会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公司决议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证监会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二)公司债券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监会可以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1、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2、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3、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
4、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5、公司最近2年连续亏损。
公司有上述第1项、第4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上述第2项、第3项、第5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由证监会决定终止该公司债券上市。
公司解散、依法被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并报证监会备案。
此外,证监会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依法暂停或者终止股票或公司债券上市。
注意:股票与公司债券上市暂停和终止的决定权不同。根据《公司法》第157条和第158条,因法定事由暂停和终止股票上市的决定均由证监会作出;而对于公司债券,凡因法定事由而暂停或终止上市的,一般由证监会决定,而因公司解散、依法被责令关闭或被宣告破产的,却是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
二、限制和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的一般规定
证券交易的限制和禁止行为是指法律规定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在证券交易过程中限制和禁止从事的行为,除《证券法》第三章第四节(“禁止的交易行为”)的集中规定以外,对限制和禁止的交易行为还有一些一般性规定,这些一般性规定散见于《证券法》、《公司法》之中,主要包括:
1、 非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不得买卖。
2、 依法发行的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该限制期限内,不得转让。
3、 经依法核准上市交易的证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4、 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融资或者融券,只能以现货交易。
5、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