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二>商法

合同法重点法条提示(二)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31日

商品房解释第24条: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第95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提示】合同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其行使期间的确定方式由三种: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在上述期间内未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96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97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提示】合同解除向未来发生效力,是否具有溯及力则依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而不同,一般认为继续性的合同解除后不具有溯及力,非继续性合同解除后是否有溯及力可依据双方或单方当事人的意志选择而定。合同解除不影响要求损害赔偿,但无权要求违约责任。
第98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相关法条】民法通则第115条: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3、抵销
第99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100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提示】抵销分为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法定抵销要求双方对待给付必须种类、品质相同,而合意抵销则无此限制。
4、提存
第10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相关法条】
合同法第70条: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民通意见第104条: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债务人履行义务,债务人将履行的标的物向有关部门提存的,应当认定债务已经履行。因提存所支出的费用,应当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财产收益归债权人所有,风险责任由债权人承担。
合同法第316条: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
合同法第393条: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
合同法第420条: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可以提存委托物。
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可以提存委托物。
合同法第316条: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
第102条: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第103条: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104条: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相关法条】解释第8条: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一年"、第七十五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5、免除
第105条: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提示】免除的性质是单方行为还是双方行为有争议,一般认为是单方行为。
6、混同
第106条: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提示】混同是事实行为,必须不涉及第三人利益。 
相关阅读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