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七十七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析: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注意第四项,一般情况下由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是不必经创立大会通过,只有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才要经创立大会通过。注意第六项与旧公司法之不同,新法中排除了“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这样的硬性规定,使得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更加自由。
第七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析:认真识记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为哪两种,注意募集设立与旧法相比增加了向特定对象募集的方式。
第七十九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析:数字条款只能牢记,与旧法相比,不同之处在于旧法为五人以上且无上限,而新法则为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注意发起人的资格本条并未做更加充分说明,只须有半数以上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便可以做为发起人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至于发起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均未做出明确限制,体现了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意思自由。
第八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析:新增条款,注意公司筹办事务是同发起人承担,且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此条的创设为以后发起人之间引起的争议提供了解决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