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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新公司法》法条精读(5)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23日

第八十六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八十七条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认购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  
析:注意识记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公告的是招股说明书,以便让公众行使知情权。制作认股书,是为了便于社会公众认购公司的股份。 
题19: 
甲乙丙丁戊五个发起人欲设立一股份有限公司己,请回答下面几个问题? 
(1)若采用发起方式组建己,问五人首次最低要出资多少作为注册资本? 
A、100万元B、500万元C、1000万元D、3万元 

(2)若采用募集方式组建己,问注册资本至少为多少? 
A、100万元B、500万元C、1000万元D、3万元 

(3)若己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0万元,那么五人的货币出资可以为多少? 
A、100万元B、150万元C、500万元D、3万元 
BC 
(4)若采用募集方式组建己,注册资本为500万元,每股一元,那么请问除法律、行政法律特别规定情形外,五人须至少认购多少股份才能组建己? 
A、100万股B、175万股C、500万股D、3万股 

第八十七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析:与旧法相比注意增加的第四项内容。  
第八十八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析:与旧法89条相同,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只能采取证券公司承销方式,发起人不能自己向社会公众发售股票。  
第八十九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析:与旧法90条相同,证券公司承销股票所得的股款,不能直接收取,而应当通过银行代收。注意第二款银行的义务。 
第九十条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  

    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析:与旧法91条相同,可考性较强。注意识记召开创立大会的前后顺序及时间和组成人员。当发行的股份到期未募足时,或发起人未在30日内召开创立大会时,认股人可依法要求返还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利息。  
第九十一条 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公司章程;  
    (三)选举董事会成员;  
    (四)选举监事会成员;  
    (五)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六)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七)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析:与旧法相比,本条将举行创立大会的条件变更为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认股人出席。旧法为二分之一以上,注意内容的变化。注意创立大会行使的几项职权,以及最后一款对表决权的限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题20: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A、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  
B、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  
C、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D、创立大会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后,对报告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第九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公司。  
析:注意与旧法101条比较,新法在对于应当置备于公司以便股东查阅的项目新增加的有公司债券存根、董事会与监事会会议记录。   
第九十八条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析:明确了股东的知情权,因股东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的日常管理,做做为投资者,股东有权利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以及其它管理情况。其次,本条还明确了股东的另一个重要的权利: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以便起到良好的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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