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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新公司法》法条精读(5)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23日
第八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析:本条可考性极强,要认真牢记当中的相关数据。分为两种情况,发起设立时,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且首次出资额为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两年内缴足。但是,对于投资公司却又做进一步规定,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其余部分。无论是投资公司还是其它性质的公司,在缴足之前都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以便降低社会风险。注意第二款,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只能实行一次性缴纳的法定资本制。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限额,新法比旧法降低了标准,旧法为1000万,新法为500万,其目的是为了扩大投资者的范围,鼓励和推动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发展。 
题18: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可以私募股份形式设立 
B、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C、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D、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为500万元,发起设立的可分期缴足,募集设立的须一次缴足。 
ACD 
第八十二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析:与旧法相比,增加了出资时间与方式,删除旧法条中“股东权利与义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第八十三条 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析:新增条文,明确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方式与有限公司相同。  
第八十四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由依法设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析:改动较大,可考性很强。注意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起设立的,发起人可以一次缴足也可分期缴纳,分期缴足的,首付则应缴纳。但应当以书面形式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若未按该规定缴纳出资的,则承担违约责任。第二款中,应当注意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时间是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并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章程。   
第八十五条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析:注意与旧法相比,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数额比例与旧法相同,但新法删除了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说法,且百分之三十五也并非一成不变,当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时,则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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