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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新公司法》法条精读(6)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23日

第一百零四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析:与旧法106条相比,新法明确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股东大会上是没有表决权的。因为如果公司持有自己股份享有表决权,将会导致董事会利用该权力损害其他股东利益,所以新法做出了必要限制。注意第二款为常考条款,与旧法106条相同。   
第一百零五条 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析:新增条文,对于可能对公司的资产状况或经营生产有重大影响的系列决策,必须经董事会召集和主持的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析:新增条文,目的在于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注意累积投票制只适用于董事或监事的选举,且适用累积投票制的前提是必须由公司章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决议适用。第二款理论性较强,但可考性稍差。 
题22:股份有限公司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有关股东表决权的说法错误的有? 
A、每一股份都有1个表决权 
B、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应有表决权 
C、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D、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AB 
第一百零七条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析:与旧法108条相同,注意委托代理人只能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一百零八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析:注意同有限公司进行比较:与有限责任公司不同的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会议只需主持人和董事签名,而无需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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