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本法第五十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经理。
析:注意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公司在此处的区别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设经理,而有限公司是可以设经理一职。董事会具有聘任或解聘经理的决定权。修改后的本法将经理的法定权力变为公司自主决定的章定权力,授权公司以章程排除法律的规定。若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有不同于公司法的规定,则适用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析:注意决定的主体依然是公司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析:新增条文,可考性极强,虽然字数不多,但背后法理深厚。公司借款给个人是一个存有高风险的非商业性投资行为,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不仅存在风险,而且并不一定能给公司带来利益,还有可能损害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应当就此事项进行严格限制。注意公司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向以上主体提供任何形式的借款。
题24:
大世纪股份公司董事会有张王李赵孙五名董事,张是大世纪公司的董事长,2006年1月10日王和李向张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讨论李向大世纪有股份公司的子公司小世纪有限公司借款的有关议案,关于董事会的召集以及会议内容、程序,不符合公司法的有:
A、 张于2006年1月21日通知王李赵孙于1月25日参加会议,
B、 张王李赵如期参会,孙有事不能参加,并电话委托张代为出席,
C、 会议展开了激烈的讨论,最后以张王李3票通过,并书面作出由小世纪有限公司借款给李的决议,
D、赵不同意该项决议,并在董事会决议上写明不同意并签名,赵可以免除此决议失误的责任。
ABC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析:新增条文,股东的知情权包括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从公司所获得的报酬。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一百一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本法第五十三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析:本条可考性较强。首先识记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且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少于三分之一,注意职工代表做为监事的产生方式。第二款中监事会可以设副主席,注意监事会主席的职权范围与不履行职务时的接替程序。尤其注意第三款与旧法124第第三款的变化之处,新法将禁止兼任监事的范围扩大到董事以及公司所有的高管人员,而非旧法所提的董事、经理和财务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