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的职权与有限公司监事相同。注意第二款,为保证监事会正确行使职权,强化监事会的独立地位,其行使职权所发生的必要费用由公司承担,但不包括必需费用以外的费用。
第一百二十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析:可考性较强。注意监事会的召开时间为每六个月一次,以及每一名监事均有权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注意第三款监事会的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且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析:上市公司的概念。注意上市公司的法律特征为:1、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2、股票上市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经有关机关批准。3、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题25: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A、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B、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C、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D、董事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BC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析:可考性较强,应重点识记。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本条规定了两项须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的情形:一是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二是上市公司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注意对此两项决议通过的程序为: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析:新增法条,有较强理论性。依据本条,上市公司必须设有独立董事。所谓独立董事,在西方国家是这样定义的,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董事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它大股东之间不存在可能妨碍其独立作出客观判断的利害关系的董事。一般了解既可。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权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析:新增条文,注意董事会秘书的相应职责: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筹备、文件保管、公司股权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析:本条是关于关联交易董事表决回避的规定,属新增条文,理论性强。所谓关联交易是指关联企业之间的资产流转行为。而所谓关联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之间因控制、从属、投资而形成的具有利益关系的企业体。注意最后一句:当董事会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时,此时应将该决议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