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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新公司法》法条精读(10)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24日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析:常考条文,重点记忆。本条为公司董事、高管人员禁止行为的规定。识记八项规定,注意第二款,当公司董事、高管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入公司所有。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析:为更好地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进行有效约束,公司法特别明确当上述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时候,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析:新增条文。为更好地发挥股东会的职能,维护全体股东利益,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应服从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监督,随时接受股东的质询,并负有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且不得有妨碍行为。 
下列何人可以担任公司的董事? 
  A.某甲,35岁,大学文化,市文化局副科长,精力充沛,愿意在公司兼职 
  B.某乙,46岁,为人忠诚,人生坎坷,顽强刚毅,不惜贷款10万元为其身在农村、患尿毒症的妻子治病 
  C.某丙,50岁,高小文化,灵活但不善与人合作,1985年曾因倒卖粮票被判刑3年 
  D.某丁,55岁,原某研究所高级工程师,上个月被法院经审理判决有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某丁不服,申诉称其所受钱财是其劳动所得 
ABC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析:本条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属新增条文,重点记忆。当公司利益受到损害时,股东的利益也间接受到损害,但公司往往由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操纵,从而可能会怠于追究上述人员的责任,此时,由股东请求监事会(监事)或董事会(执行董事)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要注意的是,有限责任公司有股东,不论出资额多少,均可提出第一款的请求。股份有限公司有股东必须连续180日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才能提出请求。注意第二款股东可以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名义直接提起诉讼,注意识记在哪些情况下股东才能行使上述权利。注意第三款,当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以外的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时,为充分保护公司利益不受影响,第一款的股东也可按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五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析:新增条文。当董事和高管人员的行为损害了股东自己的利益时,股东享有直接诉讼的权利。与代表诉讼不同,该诉讼结果直接归属于该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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