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九十四条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资金需要规定最低限额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析:为保证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具有相应的能力,并在发生违法行为或经济纠纷时能够承担法律责任,应当对外国公司进行必要的限制,使其具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条件,能够承担与其生产经营相应的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
第一百九十五条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本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
析:对于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名称,应当表明国籍和责任形式且在要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以便保护分支机构债权人的利益,以及加强对该分支机构的管理。
第一百九十六条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析:因为外国公司是按外国的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的公司,因此外国公司在国内的分支机构也不具备中国法人资格。当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发生债权债务纠纷时,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应由其总机构负责。
第一百九十七条 经批准设立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业务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析: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八条 外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必须依法清偿债务,依照本法有关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进行清算。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移至中国境外。
析:外国公司依自身情况可自主决定撤销其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但在撤销之前必须依法进行清偿债务。在没有清偿债务之前,不允充许其将分支机构的财产移到中国境外。
题39:下列有关外国公司在华分支机构的规定,哪些是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
A.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在本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
B.外国公司属于中国法人,只不过是依据中国法律在我国境外登记成立的
C.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标明其国籍但不必再注明责任形式
D.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对其经营活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答案】BCD
【分析】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1)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2)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3)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本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