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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新公司法》法条精读(13)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24日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析:准用性法律规则。
     
 题38: 
 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定解散该公司,其后股东会、清算组所为的下列哪一行为不违反我国法律的的规定?
A.股东会选派股东甲、股东乙和股东丙组成清算组,未采纳股东丁提出吸收一名律师参加清算组的建议
B.清算组成立次日,将公司解散一事通知了全体债权人并发出公告,一周内全体债权人均申报了债权,随后清算组在报纸上又发布了一次最后公告
C.在清理公司财产过程中,清算组发现设备贬值,变现收入只能够清偿75%的债务,遂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剩余债务转由股东甲负责偿还,清算继续进行
D.在编制清算方案时,清算组经职代会同意,决定将公司所有的职工住房优惠出售给职工,并允许以部分应付购房款抵销公司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答案为AB 
【解析】本题考查公司解散时的清算程序。
   
  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第184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所以A不违反法律规定,应选。
   
新修订的《公司法》第186条第一款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这一规定取消了旧法“至少公告三次”的规定。所以B项当选。
   
新修订的《公司法》第188条规定:“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所以C项中清算组发现公司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时,应向法院申请破产,不应继续清算,C错误,不选。
   
新修订的《公司法》第187条第2款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D项中清算组没有按照清偿顺序清算,不合法,不选。 

第十一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一百九十二条 本法所称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 
 析:外国公司定义,注意《公司法》上的外国公司与《外资企业法》中的外国公司有着本质的不同,《公司法》中的外国公司不是中国法人(企业),而是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是外国法人,具有外国国籍。
第一百九十三条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批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析:外国公司提出的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必须得到东道国政府的许可或批准。注意识记我国公司法对此的相关规定的几个步骤:1、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2、同时提交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3、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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