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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司考冲刺阶段重点、难点汇编一《商法》

来源:233网校 2006年9月7日
考试要点:
  一、有关保险的一些基本概念
  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原保险与再保险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单保险与重复保险(财产保险中的分类)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与超额保险(财产保险中的分类)
  二、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1.最大诚信
  2.保险利益(构成要件:合法性、经济性、确定性;表现形式:现有利益、期待利益、责任利益;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的存在范围;保险利益原则的应用)
  三、保险合同总论
  1.特征(附合性、诺成性、射悻性)
  2.合同主体(当事人与关系人、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中特有主体)
  3.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投保人的先合同义务-告知(告知的方式、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
  保险人的先合同义务-说明
  合同的形式: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暂保单等
  保险合同的生效(诺成性合同)
  保险合同的无效(全部无效:没有保险利益、含有死亡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部分无效:免责条款未明确说明、超额保险)
  4.合同的条款(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金)
  5.合同的变更(通知变更、协议变更。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只需通知即可变更、人身保险中受益人发生变动经通知保险人即发生合同的变更)
  6.合同的解除
  投保人有解除权,除非法律有相反规定。(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双方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保险人无解除权,除非法律有相反规定。(法律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况: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事故尚未发生时;发生保险欺诈时;投保人、被保险人不尽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时;责任期间内危险程度增加时;发生年龄误告,被保险人真实年龄不在保险人承保年龄段内,保险人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内发现时;人身保险中,采用分期缴纳保险费方式,投保人满一定时间不缴纳保险费时)
  7.合同的履行
  投保人的义务: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义务、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施救义务
  保险人的义务:赔付义务、保密义务
  索赔时效:人寿保险:5年;其他保险:2年。
  8.合同的终止(部分损失时的终止)
  四、财产保险合同
  1.特征(损失补偿,有形财产保险只能主张直接损失的赔偿,而不能就间接损失请求赔偿)
  2.重复保险的赔偿问题
  3.代位求偿的问题
  4.施救费用、查勘费用、责任保险的诉讼费用承担
  五、人身保险合同
  1.特征(定额支付)
  2.受益人的问题(第61、62、63条)
  3.年龄误告(第54条)
  4.道德危险的防范(第55条、56条)
  5.保险合同的中止与复效(第58、59条)
  6.自杀条款(第66条)
  7.人身保险的不丧失价值条款(第59条第二款、第65条、67条、69条)
  8.保险金的给付与继承(第64条)
  不存在重复保险与代位求偿的问题(第68条)
  六、保险业法律制度
  1.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股份公司、国有独资公司)
  2.寿险公司不得自愿解散,但可以强行解散,被撤销和破产时寿险保单的处理
  3.保险公司破产时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
  4.保险的经营规则[禁止兼营、偿付能力的维持(保险准备金、保险保障基金、公积金)、强制再保险、资金运用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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