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商标注册程序
(一)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需要另行提出申请,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需要重新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二)商标申请日的确定:以商标局收到商标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商标法规定了可以享有优先权的两种情况:
其一,基于巴黎公约享有6个月的优先权的规定。
其二,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在确定了申请日以后,会有一些审查,初步审定、公告、核准注册以及复审及起诉的问题。在初步审定并公告以后,有三个月的异议期,在这三个月里申请人并没有取得商标权。异议期内有人提出异议的,致使商标注册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商标权的期限自商标初审的公告的3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对于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如果对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三节 商标权的内容
一、使用权
使用的方式:包括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以及在商品的交易文书中间的使用都是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的商业活动中间,也是属于商标使用的情形。
二、禁止权
商标禁止权的范围大于实际使用的范围。
三、转让权
1.要有书面转让协议;
2.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3.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四、许可权
不同许可类型:独占使用合同、排他使用许可、普通使用许可。
五、续展权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第四节 商标权的消灭
一、注册商标的撤销
注意:
1.什么情形下可以撤销
2.谁有权提出撤销
3.谁有权进行撤销
第五节 商标权的保护
一、商标保护的范围
核定使用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
二、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法》第52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法、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了商标侵权行为的几种表现形式:
(一)假冒或仿冒行为
(二)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
这类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商品经销商,不管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实施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都构成侵犯。商标法第56条第3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这种行为又称为反向假冒行为、撤换商标行为。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1.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3.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4.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5.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第六节 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一、注册的驰名商标: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与非类似商品上进行注册,且有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的,从而构成不良影响的,已经注册的,在注册之日起5年内,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如果是恶意注册的,不受五年的限制。
二、如果在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的,而且容易引起公众误认的,不能作为企业名称来核准登记,已经作为企业名称登记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