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商标概述
一、商标的分类
(一)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无论是集体商标还是证明商标,他的申请人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必须是注册人以外的人。
第二节 商标注册
一、商标注册的原则
(一)自愿注册原则在实行自愿注册原则的同时,我国规定了在极少数商品上使用的商标实行强制注册原则,作为对自愿注册原则的补充。目前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烟草制品,烟草制品包括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
(二)申请在先原则
1.申请日的确定: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是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
2.两个申请人同一天申请:申请日的先后无法确定,要按照使用在先;都未使用的,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抽签决定确定商标权的归属。
二、商标注册的条件
(一)申请人的条件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的专用权。
(二)商标构成的条件
1.商标的必备条件,商标的必备要件包括两项:
第一,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
第三,商标必须是一种可视性(包括立体)标志。气味、声音不能作为商标在我国注册。
第四,不得违反法律的一些禁止性规定。
商标法的第10条、11条规定了商标标志的禁止性规定,这两条要区分开来:
第10条规定的是,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第11条规定的是,禁止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三)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国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9.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但该地名具有具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10.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四)禁止作为商标注册
(1)仅有本商品的能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述所列(1)(2)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
1.驰名商标分两种情形在13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3……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4.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且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识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