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资格的取得与确认
股东资格的取得与出资是相关的。出资后取得股东的身份。
1.股东资格的确认:
《公司法》第32条规定:有限公司成立以后要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33条第1款规定:有限公司中要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持股情况及出资情况。第2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股份公司中股东资格的确认是:在公司成立以后给股东签署股票。在股份公司中也有股东名册,记载记名股东的具体持股的情况和无记名股东整体发行股份的情况。
2.股东资格的取得
《公司法》第76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以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股东的权利
股东权中有些不是财产权,如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股东会的会议记录、董事会的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等都不是财产权的内容。
(一)新增加的权利:
1.查阅公司会计财簿的权利(《公司法》第34条规定)
任何股东都可以行使此项权利,但是必须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如果公司认为有不正当的目的,可以拒绝。作为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询。
2.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召集权
《公司法》第41条规定:有限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权原本属于董事会(如果有限公司不设董事会,应属执行董事),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时,由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如果监事会或监事也不召集,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公司法》102条规定:股份公司的召集权原本属于董事会,董事会不履行或不能履行时,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如果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天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股10%以上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股东表决权
《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4.临时提案权
《公司法》第103条第2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的决议事项。
5.股份回购请求权
有限公司:《公司法》第7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继续存续;
在这三种情形之下,当行使股份回购请求权时,作为股东要在决议做出之日起的60日内跟公司就股份的回购事宜进行协商。如果90天之内未对股权收购达成协议,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的直接诉权)。
股份公司:《公司法》第143条第1款第4种情规定:股东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