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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新公司法复习指导: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

来源:233网校 2007年5月23日

  5、资本多数决: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6、股东会决议: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总结一下有权召集主持股东会的主体有:(1)出资最多的股东主持。(2)董事长主持。(3)副董事长主持。(4)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5)考试 大 网执行董事主持。(6)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 (7)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二、董事会

  1、董事会的组成: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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