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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司法考试《商法》三校精讲讲义(十)

来源:233网校 2007年7月30日

(三)经理
第五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董事会: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四)监事会。 
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1至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董事、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5人以上)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国有独资公司:职工代表大会)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的公司可以没有职工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三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代表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五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十七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及其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1)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等罪行,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超过5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超过5年的;(3)对企业、公司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企业负责人,自破产清算终结之日起,未满三年的;(4)对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并负有个人责任的企业负责人,自营业执被吊销之日起未满三年;(5)负有个人较大数额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另外,新法废除了国家公务员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规定。 
八、▲▲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考)
中国公司法只规定了形式意义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
1.股东为一人。
2.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组织机构的简化。
(二)一人自然人创办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要求
1.注册资本的限制。10万元。
2.注册资本缴付的限制。一次缴清。
3.再投资的限制。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4.财务会计制度方面的要求。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5.人格混同时的股东连带责任。举证责任倒置。第六十四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 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7. 股东作出决议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九、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问题:如果国有独资公司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是否也称为国有独资公司?
第六十七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实际上还应包括破产)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第六十八条   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普通公司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而非单纯规定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六十九条   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依照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行使职权。 
    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第七十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经营禁止) 
问题:可否设立其他公司,只作股东而不担任任何职务?可以。
    第七十一条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公司法的表述是职工代表大会,而非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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