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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司法考试《商法》三校精讲讲义(十一)

来源:233网校 2007年7月30日

(三)经理
必设,而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国有独资公司必设经理。
(四)监事会
不少于3人,职工代表不少于1/3,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国有独资公司是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五)▲▲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资格限制。P358。不限制管理人员的朋友。
2.独立董事的任期。不超过6年。连续3次未亲自(包括未出席和委托其他董事代理出席)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3.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P359。特殊事项表决权,发表独立意见权。(独立董事集体决策)
(六)▲▲董事会秘书(高管)
F124: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例题:p.5。多选第6题。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
(一)股份发行的原则
公平、公正、公开。
(二)股票的发行价格
平价、溢价。(原来溢价需要证监会批准,新法废除)
(三)新股发行的条件和程序
《证券法》第十三条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发起人要认购35%以上,75%以下的股份,(非上市公司只要求35%以上)发行超过10亿元的,社会公众可以只认购10%。
(四)股票的形式
第一百二十九条  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五)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
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五、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转让
(一)转让的限制
股份转让是以自由为原则,但是任何自由都没有绝对的。法律对股份转让也做出了一些限制,这些限制包括:
第一,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而非证券交易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记名股的转让发须采取背书的方式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否则不发生转让的效力,在此基础上还要变更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第四,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发起发行和私募发行的股份)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第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二)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比较公司法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股份转让的方式
1.记名股份转让的方式。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2.无记名股份转让的方式。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六、对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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