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节 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并依公司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一)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
(二)股东负有限责任。
(三)开放性与社会性。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一)设立条件
1.发起人必须符合法定人数,发起人应当为2-200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没国籍限制)
2.发起了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公司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额为人民币500万元。第八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3.股份发行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二)设立方式和程序
1.发起设立。F80:只有股份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要求发起人必须签订发起人协议。
2.募集设立。
3.两种设立方式在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方面的不同。
(1)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
(2)公开募集设立:发起人必须向社会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八十七条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认购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
(3)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4)召开创立大会。
(5)募集设立不允许分期缴纳出资。
第九十条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
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第九十一条 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公司章程;
(三)选举董事会成员;
(四)选举监事会成员;
(五)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六)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七)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