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
2005年6月,甲、乙、丙、丁、戊五家公司拟设立飞达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甲出资400万;乙以其部分资产作价出资,其中厂房作价200万,专利技术作价100万;丙以其商标作价200万作为出资;丁和戍分别出资300万。其余资本向社会募集,每股面值1元,采取溢价发行,每股1.2元。公司成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经董事会的全体董事的半数同意,选举李某为公司的董事长,并兼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某日,李某未经公司董事会的同意,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以至于给公司造成了损失。2007年7月1日,公司为修改公司章程,决定召开股东大会,并提前通知了各股东,股东乙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向董事会提交了书面的临时提案。2007年8月,由于受市场行情的影响,公司严重亏损,资不抵债,债权人向法院提出对该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而该公司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的申请,被法院批准重整。在重整期间,破产管理人查明以下情况:(1)公司于2006年5月,向银行申请了500万元的贷款,以其厂房作抵押,现银行向破产管理人主张行使别除权;(2)公司于2006年6月,租赁了海兴公司的一台机器设备,租赁期限为2年,现海兴公司要求取回该设备;(3)公司董事李某在重整期间将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了新叶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问题:
(1)发起人出资成立飞达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中存在哪些错误?
(2)股票发行是否有权采取溢价发行,发行价格是否需要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3)假设发行的股份未按期募足,发起人决定不设立公司后,已经募集的股款如何处理?
(4)设立的过程中,发起人以飞达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租赁万达房地产公司的写字楼,租金共5万元。现在万达租赁房地产公司向各发起人索要房租,均被各发起人以房屋租赁合同不是其订为由拒绝。那么,如果飞达公司未能成立,万达房地产的房屋租金由谁承担?
(5)李某被选为公司董事长,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6)李某作为董事长,是否有权以公司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如何行使法律救济?
(7)股东乙是否有权提出临时提案,对于这一提案,如何处理?
(8)银行是否有权主张行使别除权?
(9)海兴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取回出租的机器设备?
(10)公司董事李某转让所持有本公司股权的行为是否合法?
(7)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持有公司百分之三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临时提案,公司董事会应在接到临时提案之日起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8)在重整期间,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暂停行使
(9)在重整期间,取回权人要取回出租的设备,须符合事先约定条件,而该案中租赁期间未满,不能取回。
(10)重整期间,董事李某未经人民法院同意,不得将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向外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