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二>商法

2002-2008年司法考试商法历年真题解析——多项选择题

来源:233网校 2009年1月6日
  68.“大鱼”号货轮在航行中遇雷暴天气,船上部分货物失火燃烧,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灭火,命令船员向舱中灌水。因船舶主机受损,不能继续航行,船长求助拖轮将“大鱼”号拖到避难港。下列哪些损失应列入共同海损?
  A.为灭火而湿损的货物
  B.为将“大鱼”号拖至避难港而发生的拖航费用
  C.失火烧毁的货物
  D.在避难港发生的港口费
  答案:ABD
  解析:《海商法》第193条规定:“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无论在航程中或者在航程结束后发生的船舶或者货物因迟延所造成的损失,包括船期损失和行市损失以及其他间接损失,均不得列入共同海损。”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船舶因发生意外、牺牲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损坏时,为了安全完成本航程,驶入避难港口、避难地点或者驶回装货港口、装货地点进行必要的修理,在该港口或者地点额外停留期间所支付的港口费,船员工资、给养,船舶所消耗的燃料、物料,为修理而卸载、储存、重装或者搬移船上货物、燃料、物料以及其他财产所造成的损失、支付的费用,应当列入共同海损。”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为代替可以列为共同海损的特殊费用而支付的额外费用,可以作为代替费用列入共同海损;但是,列入共同海损的代替费用的金额,不得超过被代替的共同海损的特殊费用。”共同海损构成的条件有:①遭遇共同危险;②为了共同安全;③主动付出的直接特殊牺牲或者费用;④采取措施取得了效果。由此选ABD.C项的内容不属于为了共同安全而遭受的损失,因此不选。
  69.甲公司持有乙上市公司30%的股份,现欲继续收购乙公司的股份,遂发出收购要约。甲公司发出的下列收购要约,哪些内容是合法的?
  A.甲公司收购乙公司的股份至51%时即不再收购
  B.甲公司将在45日内完成对乙公司股份的收购
  C.本收购要约所公布的收购条件适用于乙公司的所有股东
  D.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甲公司视具体情况可以撤回收购要约
  答案:ABC
  解析:《证券法》第91条规定,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批准后,予以公告。可见,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甲公司不得视具体情况撤回其收购要约。故D错误。同样,根据上述规定,也应不允许“甲公司收购乙公司的股份至51%时即可自行决定不再收购”。由此,将A确定为本题标准答案不是特别严密。《证券法》第97条规定,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第90条规定,收购人在依照前条规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十五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在上述期限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现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收购人,收购人不得公告其收购要约。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得超过六十日。可见,甲公司将在45日内完成对乙公司股份的收购是符合法律规定的,B正确。第92条规定,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因此甲公司的收购要约所公布的收购条件适用于乙公司的所有股东的做法是合法的,C正确。本题正确答案是ABC.
  (2006年)
  68.甲、乙二公司与刘某、谢某欲共同设立一注册资本为2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他们在拟订公司章程时约定各自以如下方式出资。下列哪些出资是不合法的?
  A.甲公司以其企业商誉评估作价80万元出资
  B.乙公司以其获得的某知名品牌特许经营权评估作价60万元出资
  C.刘某以保险金额为20万元的保险单出资
  D.谢某以其设定了抵押担保的房屋评估作价40万元出资
  答案:ABCD
  解析:《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第2款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所以A、B、D三项的说法是不合法的。C项中保险单的保险金额并不是实际所有的财产,也不能作为出资。所以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BCD.
  69.金某是甲公司的小股东并担任公司董事,因其股权份额仅占10%,在5人的董事会中也仅占1席,其意见和建议常被股东会和董事会否决。金某为此十分郁闷,遂向律师请教维权事宜。在金某讲述的下列事项中,金某可以就哪些事项以股东身份对公司提起诉讼?
  A.股东会决定:为确保公司的经营秘密,股东不得查阅公司会计账薄
  B.董事会任期届满,但董事长为了继续控制公司,拒绝召开股东会改选董事
  C.董事会不顾金某反对制订了甲公司与另一公司合并的方案
  D.股东会决定:公司监事调查公司经营情况时,若无法证明公司经营违法的,其调查费用自行承担
  答案:AD
  解析:《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本条是关于股东查阅权的规定,查阅权是股东知情权的重要体现。依据上述法条,选项A股东会拒绝股东查阅公司账簿,股东可以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A正确。第41条第3款规定,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102条第2款规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由此,B项中董事长不召集股东会,金某应当提起过监事会召集,如果监事会也不履行召集的,持有10%股份的金某可以自行召集并主持股东会,而不能依此为由向法院起诉。故B错误,不当选。《公司法》第49条和第112条的规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可见,公司董事会的表决方式遵循的是人数多数决,金某在董事会中仅占一席,且根据《公司法》第47、109条的规定,制定公司合并的方案是属于董事会的职权范围,在内容和程序都合法的前提下,董事会通过与其意见相反的决议,并不能构成金某提起诉讼的理由。故C错误,不当选。《公司法》第57条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由此D中的决议不符合法律规定。第22条第1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依此,股东可以向法院起诉申请确认该股东大会的决议无效。D正确,当选。本题正确答案是A和D.
  70.甲、乙、丙、丁设立一合伙企业,乙是合伙事务的执行人。企业存续期间,甲转让部分合伙份额给丁用于偿债并告知了乙、丙。后甲经乙同意又将部分份额送给其情人杨某。甲妻知情后与甲发生冲突,失手杀死甲而被判刑。甲死后,其妻和16岁的儿子要求继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各合伙人同意甲妻和甲子的请求。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丁受让甲的合伙份额为有效
  B.杨某能够取得甲赠与的合伙份额
  C.甲妻可以取得合伙人资格
  D.甲子可以取得合伙人资格
  答案:ACD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22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由此A当选,B不当选。第50条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三)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由此,甲子虽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仍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按照《继承法》第10条规定,甲妻和甲子都是甲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第7条的规定,继承人的下列行为之一,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本题中甲妻是过失杀死甲,因此并不丧失继承权,在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成为合伙人。综上,甲妻、甲子都可获得合伙人的资格。故CD正确,当选。
  71.甲、乙二公司拟募集设立一股份有限公司。他们在获准向社会募股后实施的下列哪些行为是违法的?
  A.其认股书上记载:认股人一旦认购股份就不得撤回
  B.与某银行签订承销股份和代收股款协议,由该银行代售股份和代收股款
  C.在招股说明书上告知:公司章程由认股人在创立大会上共同制订
  D.在招股说明书上告知:股款募足后将在60日内召开创立大会
  答案:ABCD
  解析:《公司法》第90条规定,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所以A、D两项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公司法》第88条规定,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因此B项是违法的。《公司法》第87条规定,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四)募集资金的用途;(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所以C项也是违法的。
  72.依照我国《海商法》的规定,附于甲轮上的船舶优先权会因下列哪些原因而消灭?
  A.甲轮沉没
  B.甲轮原船东将该船出售给另一船公司
  C.甲轮被法院强制出售
  D.请求人在船舶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1年仍不行使
  答案:ACD
  解析:根据《海商法》第26条的规定,船舶优先权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让而消灭。但是,船舶转让时,船舶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不行使的除外。《海商法》第29条规定,船舶优先权,除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外,因下列原因之一而消灭:(一)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二)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三)船舶灭失。前款第(一)项的一年期限,不得中止或者中断。所以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CD.
  73.甲公司于2006年3月2日签发同城使用的支票1张给乙公司,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付款人为丁银行。次日,乙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2006年3月17日,丙公司请求丁银行付款时遭拒绝。丁银行拒绝付款的正当理由有哪些?
  A.丁银行不是该支票的债务人
  B.甲公司在丁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仅有2万元人民币
  C.该支票的债务人应该是甲公司和乙公司
  D.丙公司未按期提示付款
  答案:BD
  解析:《票据法》第87条规定,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由此条可知,签发空头支票的,付款人可以拒绝付款,因此A项是正确的。《票据法》第91条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所以D项是正确的。支票记载的付款人不能以其不是该支票的债务人为由拒绝付款,所以A、C两项是错误的。
  74.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就该破产企业清偿顺序问题,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该破产企业所拖欠的民工工资按第一顺序清偿
  B.该破产企业拖欠施工单位的工程欠款可以在破产清算程序开始前受偿
  C.因延期交房给购房人造成的损失按照破产债权清偿
  D.该公司员工向公司的投资款按照破产债权清偿
  答案:ABC
  《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因此A项是正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1条规定,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破产企业拖欠施工单位的工程欠款可以在破产清算程序开始前受偿,所以B项是正确的。因此延期交房给购房人造成的损失属于违约而产生的债权,按照普通破产债权清偿,所以C项是正确的。该公司员工向公司的投资款属于对公司的出资,不是破产债权,所以D项是错误的。
  75.下列关于保险合同原则的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A.自愿原则是指保险当事人双方可以自由决定保险范围和保费费率
  B.保险利益原则的根本目的是有效弥补投保人的损失
  C.近因原则中的近因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主要的、决定性的原因
  D.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人的主要要求是及时全面地赔付保险金
  答案:ABD
  解析:保险的自愿原则指当事人可以充分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保险法律关系,但是自愿原则也要受到法律的合理限制,如关乎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所以A项是错误的。保险利益原则指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其目的在于防止“赌博效应”。《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所以B项是错误的。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人的主要要求是签订合同时尽告知义务和有足够偿付能力履行支付保险金的责任,因此D项是错误的。
  (2007年)
  70.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该企业法人可以选择以下哪些程序处理其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A.申请破产清算
  B.直接向法院申请和解
  C.决议解散并进行清算
  D.直接向法院申请重整
  答案:ABD
  解析:《企业破产法》第2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第7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由此ABD是正确的。至于C,破产清算应该由企业法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不能自行决议,自行清算。
  71.熊某因出差借款。财务部门按规定给熊某开具了一张载明金额1万元的现金支票。熊某持支票到银行取款,银行实习生马某向熊某提出了下列问题:你真的是熊某吗?为什么要借1万元?熊某拒绝回答,马某遂拒绝付款。根据票据法原理,关于马某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侵犯熊某人格尊严
  B.违反票据无因性原理
  C.侵犯持票人权利
  D.违反现金支票见票即付规则
  答案:BCD
  解析:所谓人格尊严是指民事主体作为“人”所应有的最基本社会地位、社会评价,并得到起码尊重的权利。本题中,实习生的行为跟侵犯马某的人格尊严没有关系,所以A是错误的。《票据法》第90条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本题中,实习生问马某:“你真的是熊某吗?为什么要借1万元?”这违反了票据无因性原则和现金支票见票即付的原则,B、D的说法是正确的。同时实习生拒绝付款,侵犯了持票人马某的票据权利,所以C的说法也是正确的。本题正确答案是BCD.
  72.保险法中的保险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应当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否则会导致保险合同无效。下列哪些选项符合保险利益原则?
  A.甲经同事乙同意,为其购买一份人寿险
  B.丙为自己刚出生一个月的孩子购买一份人身险
  C.丁公司为其经营管理的风景区内的一颗巨型钟乳石投保一份财产险
  D.戊公司为其一座已经投保的仓库再投保一份财产险
  答案:ABCD
  解析:《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 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第53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 其他成员、近亲属。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所以AB是正确的。CD为投保人对财产性质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所以也是正确的。这里着重说一下D中的重复保险问题。《保险法》第41条规定:“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选项D所述情形是重复保险的行为,重复保险的行为并不违反保险利益原则。
  73.汪、钱、潘、刘共同投资设立了一个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汪、钱为普通合伙人,潘、刘为有限合伙人。后因该合伙企业长期拖欠供货商货款,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依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债权人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申请该合伙企业破产
  B.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一合伙人清偿全部债务
  C.债权人只能要求汪、钱清偿全部债务
  D.如果该合伙企业被宣告破产,则汪、钱仍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答案:ACD
  解析:《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企业破产法》第135条规定:“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 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合伙企业法》第92条规定:“合伙企业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依据以上规定,选项AD说法成立,是本题正确答案。选项A是合伙企业法所作的特别规定。《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依据该条规定,汪、钱作为普通合伙人,应该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是对全部债务负责,而有限合伙人只以其出资来承担责任。选项B说法错误,非本题正确答案。选项C说法正确,是本题正确答案。但A项的正确性值得商榷:有限合伙的破产只是参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适用,不是直接适用破产法。
  74.奔马电子有限公司为一家中美合资企业,外资方所罗门公司欲转让其一部分股权给另一美国公司。关于所罗门公司的部分股权转让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须中方同意
  B.不须经中方同意
  C.须报审批机关批准
  D.不须报审批机关批准
  答案:AC
  解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 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由此,正确答案为选项A、C.本题直接考查法条,只要把法条记得牢固了,本题很容易得出正确答案。
  75.国有企业甲、合伙企业乙、自然人丙协商,拟共同投资设立一合伙企业从事贸易业务。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拟设立的合伙企业可以是普通合伙企业,亦可以是有限合伙企业
  B.乙不能以劳务作为出资方式
  C.三方可以约定丙按固定数额分配红利而不承担亏损
  D.三方可以约定不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而吸收新的合伙人
  答案:ABC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3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由此本题甲乙丙只能成立有限合伙企业,A的说法是错误的。《合伙企业法》第64条第2款,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本题没有说明乙为有限合伙人,所以一般情况下乙是可以以劳务出资的,B的说法是错误的。第33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 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第69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普通合伙人的利润应该共同分配、风险应该共同负担,而有限合伙人利润可以不共同分配,但是对风险,合伙企业法第69条没有规定。但是根据第60条有限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二章第一节至第五节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规定。所以对于有限合伙企业风险的负担,应该适用普通合伙企业的规定,C的说法本身也是错误的,为本题应选项;第43条规定:“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依据该条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合伙协议约定“不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而吸收新的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中,对此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依照第60条的规定,应当适用普通合伙企业的规定。所以D的说法本身是正确的,本题不能选。因此,本题正确答案是ABC.
  76.一枝花有限公司因营业期限届满解散,并依法成立了清算组,该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实施的下列哪些行为是合法的?
  A.为使公司股东分配到更多的剩余财产,将公司的库房出租给甲公司收取租金
  B.为减少债务利息,在债权申报期间清偿了可以确定的乙公司债务
  C.通知公司的合作伙伴丙公司解除双方之间的供货合同并对其作出相应赔偿
  D.代表公司参加了一项仲裁活动并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答案:CD
  解析:这里首先要提醒一下,本题属于企业因营业期限届满而解散,应该适用《公司法》中关于清算的规定,这跟《企业破产法》的清算不同。《公司法》第185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由此,CD是正确的,应该选;《公司法》第187条规定,……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所以A的做法是不合法的。第186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所以B是错误的,不能选。因此,本题正确答案是CD.
相关阅读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