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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2008年司法考试商法历年真题解析——不定项选择题及主观题

来源:233网校 2009年1月6日
  (2004年)
  碧海实业有限公司等3家国有企业,拟设立一家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的新奇股份有限公司。新奇公司拟筹集股本总额4亿元,其中,发起人碧海公司拟以厂房、设备、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和部分现金作出资,并将成为新奇公司第一大股东。3家发起人为筹办新奇股份公司,共同制订了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提出了设立公司的申请。请回答以下89-93题。
  89.对碧海公司等3家国有企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公司登记机关的下列何种答复是正确的?
  A.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一般至少应有5家发起人,3家发起人不能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B.由于本案属于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因此发起人可以为3人
  C.因为是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故新奇公司只能采用发起设立方式
  D.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发起人若少于5人,应采用募集设立方式
  答案:ABD 【本题现在无答案】
  解析:《公司法》对发起人的人数和资格都有要求,本题考查的是对发起人人数的要求。《公司法》第79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根据上述规定,发起人的人数下限是2人,A项认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一般至少应为5个发起人,3家发起人不能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是错误的,不当选;B选项认为“发起人可以为3人”,是正确的,但是其理由是本案属于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而法律并未做此规定,因此错误不应入选;法律也并未要求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只能采用发起设立的方式,C错误,不应选;D项同样没有法律依据,不能选。
  90.碧海公司拟认购新奇公司股份1亿元以成为第一大股东,但其主要是以厂房、设备、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形式出资。对碧海公司的这种出资,下列何种意见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A.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成一定股份
  B.考虑到专利技术的市场前景,允许高于评估值协商作价
  C.新奇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其专利技术的出资比例可超出其注册资本20%的比例限制,但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比例
  D.必须依法办理厂房、设备、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的财产权转移手续
  答案:ACD 【按照现在的法律规定,本题选择AD】
  解析:《公司法》第83条规定,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根据上述法条,非货币出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故A正确,当选,B错误;由上述法条可知,法律并没有从正面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占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设限,而是规定了货币出资的最低比例限制,因此可以理解为专利技术的出资比例不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70%的范围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本题中,新奇公司是否属于高新技术企业与其专利技术的出资比例并无法律上的联系。由此C错误,不当选。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由此,D中的厂房、设备、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均属于非货币出资,必须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故D正确,当选。
  91.新奇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时通过了公司章程,但参会股东仅代表新奇公司股份总额的60%,公司登记机关按该章程准予新奇公司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后,该章程效力如何?
  A.对新奇公司产生效力
  B.只对召开公司创立大会时的股东有约束力
  C.新奇公司的董事、经理和监事必须遵守
  D.对新奇公司的债权人也有一定的约束力
  答案:AC
  《公司法》第11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92.现新奇公司业已成立,其股票获准上市交易,大股东碧海公司欲将其持有的1亿股法人股减少至6000万股。对碧海公司减持股份的计划,下列说法何者正确?
  A.碧海公司须经新奇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才能出售其所持股份
  B.碧海公司要等新奇公司成立3年后才能出售其所持股份
  C.碧海公司原则上只能原价出售股份,若加价出售,应征得新奇公司董事会的同意
  D.碧海公司必须将其法人股分期分批出售,不得一次性出售
  答案:B 【按照现在的法律规定,无正确答案】
  《公司法》第142条第1款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由此本题无正确答案。
  93.碧海公司减持新奇公司法人股后,将所获资金用于购买了600万股新奇公司的社会公众股,3个月后,碧海公司将该600万股社会公众股卖出,获利1800万元。对碧海公司的这一买卖行为应如何处理?
  A.碧海公司违法操作,1800万元收益应收缴国库
  B.碧海公司违规操作,应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C.碧海公司有权自由买卖新奇公司股票,故1800万元收益应归碧海公司所有
  D.碧海公司可以买卖新奇公司股票,但所获1800万元收益应归新奇公司所有
  答案:D
  解析:《证券法》第47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碧海公司将其所持有的新奇公司股份在买入后3个月内卖出,由此所得收益归新奇公司所有。
  (2005年)
  (三)
  张某到保险公司商谈分别为其62岁的母亲甲和8岁的女儿张乙投保意外伤害险事宜。张某向保险公司详细询问了有关意外伤害保险的具体条件,也如实地回答了保险公司的询问。请回答以下的89-92题。
  89.在张某为其母亲甲投保的意外伤害保险中,依法可以确定谁为受益人?
  A.以被保险人甲为受益人
  B.以被保险人甲指定的张乙为受益人
  C.以投保人张某为受益人,但须经甲同意
  D.以投保人张某和被保险人甲共同指定的第二人为受益人
  答案:ABCD
  解析:《保险法》第22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第61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由此ABCD都选。
  90.在张某为其女儿张乙投的意外伤害保险中,受益人如何产生?
  A.因张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故张某可以监护人身份指定受益人
  B.张乙虽无民事行为能力,但因她是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故她可以指定受益人
  C.因张乙无民事行为能力,她可以委托张某指定受益人
  D.张某作为投保人可以指定受益人,但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张乙的同意
  答案:A
  解析:由上述《保险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应该选A.
  91.张某为甲和张乙投保的保险合同均约定为分期支付保费。张某支付了首期保费后,因长期外出,第二期超过60日未支付当期保费,这有可能引起什么后果?
  A.合同效力中止
  B.合同终止
  C.保险人有权立即解除合同
  D.保险人按照约定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答案:AD
  解析:《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由此选AD.
  92.张某续交保费两年后,由于经济上陷入困境,无力继续支付保费,遂要求解除保险合同并退还已交的保费。对于张某的这一请求,应当如何认定?
  A.张某有权解除合同,但无权要求退还任何费用
  B.张某有权解除合同,保险公司应当退还已交的保费
  C.张某有权解除合同,保险公司应当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D.张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按规定退还保费,但保险公司有权收取违约金
  答案:C
  解析:《保险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自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由此选C.
  (2006年)
  甲公司出资70%,乙公司出资30%共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丙(注册资本2000万元),双方的《投资协议》约定:丙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人,第一任董事长由乙公司推荐、财务总监由甲公司推荐;股东拒绝参加股东会会议的,不影响股东会决议的效力。请回答94-96题。
  94.若丙公司章程对《投资协议》的内容予以确认,则丙公司董事会的下列何种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A.选举乙公司董事长帅某为丙公司董事长
  B.任命公司监事、甲公司代表马某为财务总监
  C.任命帅某为公司总经理
  D.决定斥资500万元参股某广告公司
  答案:AC
  选举乙公司董事长帅某为丙会司董事长符合丙公司章程的规定,也符合法律规定,所以A项是正确的。《公司法》第5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所以B项是错误的。《公司法》第51条第1款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任命帅某为公司总经理符合法律规定,所以C项是符合题意的。根据《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所以决定斥资500万元参股某广告公司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D项是错误的。
  95.丙公司成立后签订了收购乙公司资产的合同并已支付部分价款。甲公司为获得丙公司的经营控制权,于某日提请召开临时董事会,该次临时董事会作出的下列何种决议违反公司法的规定?
  A.收购乙公司资产的未付价款暂停支付
  B.同意甲公司代表秦某辞去丙公司监事职务,改任丙公司董事
  C.任命秦某担任丙公司总经理
  D.解除帅某的公司总经理职务
  答案:B
  解析:《公司法》第38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所以临时董事会同意甲公司代表秦某辞去丙公司监事职务,改任丙公司董事的行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而A、C、D三项所列事项,董事会依法可以做出决定,符合公司法规定,所以本题应选B.
  96.为控制丙公司,秦某以甲公司的名义和丙公司董事的名义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并于合法时间内通知了乙公司,乙公司和帅某未到会。秦某与代表甲公司的另一董事决定由秦某主持会议,并作出了更换公司董事和董事长的临时股东会决议。下列关于该股东会决议效力的何种说法是正确的?
  A.该股东会提议程序违法,故决议无效
  B.该股东会召集和主持程序违法,故决议无效
  C.该股东会无乙公司参加,故决议无效
  D.该股东会程序合法,且乙公司是自动弃权,故决议有效
  答案:B
  《公司法》第40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但本题中秦某无权以甲公司的名义和丙公司董事的名义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公司法》第41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所以秦某与代表甲公司的另一董事决定由秦某主持会议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该股东会的召集和主持程序是违法的,因此决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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