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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商法精讲第一章公司法第七节

来源:233网校 2010年5月3日
  7、股东和股权变更登记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2)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8、公司合并、分立变更登记

  (1)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2)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3)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4)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5)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6)依照《公司法》第22条的规定,如果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无效,或者被人民法院撤销的,而公司根据上述决议已经办理了变更登记,则在人民法院宣告上述决议无效或者撤销上述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公司申请撤销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2)人民法院关于宣告决议无效或撤销决议的裁判文书

  二、公司的合并

  1、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订立合并协议,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不经过清算程序,直接结合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合并有两种形式:

  (1)吸收合并---是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后存续,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2)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法》第173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2、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合并的程序为:

  (1)作出决定或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会就公司合并作出决议,作出合并的决议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大会就公司合并作出决议。

  (2)签订合并协议。合并协议由合并各方共同签订。合并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合并各方的名称、住所;合并后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的名称、住所;合并各方的资产状况及其处理办法;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应当由合并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3)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通知债权人。即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5)办理合并登记手续。公司合并,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

  根据民商法的原理、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合并是合同权利义务即债权债务概括移转的法定原因,合并后的公司必须承受原公司的全部债权和债务,除非公司与债权人达成了另外的协议。如果公司在合并时未清偿债权债务,债权人有权请求合并后的公司清偿合并前的公司所负的债务。《公司法》第175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三、公司的分立

  1、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通过依法签订分立协议,不经过清算程序,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

  2、公司分立有两种形式:

  (1)派生分立---是指公司以其部分资产另设一个或数个新的公司,原公司存续;

  (2)新设分立---是指公司全部资产分别划归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公司,原公司解散。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公司分立时应当对其财产进行分割。公司分立的程序与公司合并的程序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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